|
||||
天津北方網訊:帶有超市標識的商品包裝,能不能成為消費者維權的依據?昨天,本報就消費者杜先生反映的超市退換貨只認購物小票的問題,分別采訪了多位法律界權威人士。
消費者杜先生向本報『消費直通車——今晚3·15熱線』反映,他於8月份在本市永旺超市梅江店購買了一袋超市分裝的大塊冰糖,商品的包裝價簽上帶有超市名稱等信息。杜先生說:『前幾天打算拿一塊放粥鍋裡時,發現糖塊中有類似棉線的線頭。於是家人又另選了一大塊冰糖,仔細一看,裡面還是有類似的雜物。』於是,杜先生就給超市打電話詢問,冰糖裡的異物是什麼,是否影響食用。但超市方面的答復讓杜先生有些不解。對方只說可以憑購物小票退換商品,其他的什麼也不說。但購物小票已經找不到了,只有帶有超市信息的包裝和價簽。但他們強調必須憑購物小票纔能處理。
沒有購物小票或發票,帶有超市標識的商品包裝,究竟能不能成為消費者維權的依據呢?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帶有超市標識的價簽也是消費者維權的證據之一。天津鼎運律師事務所主任鄭曉雲表示,超市出售的帶有超市標簽、條形碼等標識的商品,其標志完全可以說明該商品屬於該超市。上述標識與購物小票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