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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渭南市中院公佈,發生於今年1月,致5死25傷的陝西蒲城大巴車爆炸案已宣判。實施爆炸者之女,被告人黨某萌以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2014年1月5日,一輛由西安市發往渭南市蒲城縣的大巴車在臨進站時突然發生爆炸,導致包括犯罪嫌疑人黨趙飛在內的5人死亡,25名乘客受傷。警方調查發現,爆炸系黨趙飛因家庭矛盾,欲炸死其妻子樊某茹引起。事發時,樊某茹因未與黨趙飛同坐,得以倖免。黨趙飛的女兒黨某萌,在知其父親欲採取爆炸手段炸死母親時,爲父親購買電池、鐘錶等爆炸裝置,並提供其資金,查詢車輛發車時間。黨某萌被依法刑拘。
2014年9月22日,陝西渭南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據檢方指控,被告人黨某萌在明知其父欲採取爆炸手段炸死母親樊某茹時,仍爲黨趙飛提供幫助。其行爲構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依法判處。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14年1月5日蒲城大巴車爆炸案之前,黨趙飛還曾對其妻子實施過兩次爆炸犯罪,皆未遂。
2014年11月4日,渭南市中院對被告人黨某萌爆炸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認爲,在整個爆炸犯罪過程中,黨某萌在其父唆使下,爲其提供資金、查詢車輛發車情況、購買鐘錶、電池等爆炸裝置所需輔材。黨某萌在主觀上和黨趙飛有着共同的犯意,客觀上造成了多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傷的嚴重後果,被告人黨某萌構成爆炸罪的共犯。
法院認爲,被告人間接幫助其父實施犯罪,對爆炸時給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其行爲已構成爆炸罪,檢方指控被告人黨某萌犯爆炸罪的事實成立。鑑於被告人黨某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對其從輕處罰。依據相關法律,判處被告人黨某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決宣佈後,被告人黨某萌當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