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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了“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立法形式宣佈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並對知識產權法院的機構設置、案件管轄、法官任命等做了規定。
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制度探索之一。因此,從設立伊始,就體現了高標準、嚴要求的特點。主要表現爲:一是開創性。作爲新設立的專門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當仁不讓地成爲了司法改革的排頭兵。知識產權法院作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和制度性措施,擔負着全面實行中央司法改革的各項措施的使命。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所說:“知識產權法院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全面實行各項司法改革措施”。作爲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知識產權法院的運轉效果對於未來司法改革走向將產生重要影響。二是專業性。知識產權法院將以審理專利等技術類案件爲主,並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實行跨區域管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專利、商業祕密、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案件等納入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管轄的技術類案件範圍,力圖通過更專業的審判爲科技創新和新興產業發展提供更優質的司法服務。這是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制度的重大革新。同時也爲我國今後設立跨區域管轄法院積累了寶貴經驗。三是注重體制機制創新。根據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知識產權法院不僅審理民事案件,還審理行政案件。這種體制安排比較好地適應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並存的雙軌制,有利於維護民事保護和行政保護的標準統一。爲了解決技術類案件中的事實查明問題,知識產權法院還將借鑑域外成功經驗,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符合中國國情的技術調查官制度。
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標誌着我國的司法改革和知識產權審判進入新的歷史發展階段。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知識產權法院必將在轟轟烈烈的司法改革大潮中,屹立潮頭,催人奮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