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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5歲的張鑫垚在校外和一名女同學打招呼,一輛轎車打急轉彎向人行道猛衝過來。他奮力推開女同學,自己卻身受重傷。小張救人受傷後,姑姑張女士一直爲他張羅着申報“見義勇爲”稱號,然而葫蘆島市連山區綜治辦對其申請不予認定,理由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爲能力,對於此行爲應不鼓勵也不提倡,更不應該大肆宣傳。”(11月14日,央廣網)
的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爲能力,本身就是需要被保護的弱勢羣體,不提倡、提鼓勵、不宣傳他們見義勇爲是正確的。但是不提倡不等於否認,不鼓勵不等於拒絕,不宣傳也不等於抹殺榮譽。我們不贊成未成年人見義勇爲,但必須捍衛未成年人見義勇爲的名譽。我們要做的是,在弘揚正氣和保護未成年人之間找到平衡點,而不是讓一個勇敢的心感覺“拔涼拔涼”的。
在社會上,我們將事前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爲作爲一種價值判斷的取向,會有利於未成年人面對見義勇爲的時機時,能夠做出正確合理的行爲選擇。但是,這種見義勇爲行爲一旦付諸實踐,實實在在的發生了,已經成爲一種現實的客觀存在,社會和相關政府部門就必須依法爲其做出明確的認定結論,即究竟是不是見義勇爲行爲,而不能成爲糊塗賬。
即使在事發地的遼寧,在相關的法規中尚找不到“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爲的條款。相反,2013年8月,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人員條例》。一些委員在《條例》審議過程中提出,學校在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時,應弘揚“見義勇爲”這一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原來規定的“不鼓勵未成年人實施與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見義勇爲行爲”不適宜。因此就刪除了“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爲的規定,修改爲“鼓勵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爲”。實質上,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爲,是旨在鼓勵他們“見義智爲”,絕對不是不爲。
見義勇爲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並非是法律義務。既然是道德義務,見“義”爲與不爲首先受到個人的道德良知驅使。有德不在年高,未成年人未必就道德素質低,成年人未必道德素質就高。當一輛轎車打急轉彎向人行道猛衝過來的千鈞一髮之刻,張鑫垚將個人生命安危置之度外,奮力推開面臨死亡威脅的女同學,自己卻身受重傷。作爲一名15歲的男孩子,其內心已積澱了捨己救人的道德良知,不承認其行爲是見義勇爲很不妥當。
必須看到,經過幾個月治療,張家醫療費用就花了30萬元,但張鑫垚還是留下了右眼失明、左眼視野缺損的殘疾,這對他的身心傷害可想而知。而現有的《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人員條例》不僅對見義勇爲者有一定額度的獎金,還對後續可能產生的人身損傷做了詳細的賠償和保障規定,顯然,若能確認張鑫垚的見義勇爲行爲,也會有益於後期的康復治療、緩解家庭經濟負擔和保證好他今後的生活,當然也是對孩子的最好的安慰。
相信所有見義勇爲的人都不是爲了這個榮譽跟獎勵,可若有關部門一再的用各種藉口拒絕認定他們的行爲,一定會寒了公衆的心,這是我們都不願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