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15歲少年“救人致殘”不算見義勇爲?
背景 :遼寧省葫蘆島市15歲學生張鑫垚在校外和一名女同學打招呼時,突見一輛轎車急轉彎向人行道衝過來。他奮力推開女同學,自己卻身受重傷、落下殘疾。家人爲張鑫垚申報“見義勇爲”稱號,當地官方卻不予認定,理由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爲能力,對於此行爲應不鼓勵也不提倡,更不應該大肆宣傳。
新京報發表國華的觀點: 《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人員條例》去年修訂,刪除了“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爲”條款,同時增加“鼓勵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爲”的規定。也就是,按照遼寧的地方法規,見義勇爲的認定不存在年齡限制,根本沒“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爲稱號”之說。不鼓勵、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爲,與認定見義勇爲榮譽稱號,其實是並行不悖的事。認定,只是對事實的確認,以及對個體的褒獎,不存在鼓勵別人效仿的意圖。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爲進行認定和嘉獎,並不會造成過度渲染,引起效仿。相反,這些公開的見義勇爲個案,對孩子而言,其實是生動的安全教育與生命教育課,通過參與討論,孩子們纔會明白如何迴避危險,以及危險時刻自保與互救的界限在哪裏,救人的風險何在。這些認識的形成,有助於減少盲目的救人行爲,讓孩子在危險面前不至於驚慌失措。我們無權要求一個平常人爲他人而犧牲,但是如果有人自願以自己的生命健康爲代價,拯救他人的生命,對於這樣的義舉,不論主角是成人或少年,我們的社會都應不吝給予最高的褒獎。
小蔣隨想 :凡事過猶不及。上世紀80年代,社會曾對因救火而犧牲的“英雄少年”賴寧給予廣泛報道、在學校中大力開展向小英雄學習的活動。如果說那時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爲存在“不當倡導”的話,如今一些地方對已發生的“兒童義舉”拒不認定,則是走向另一個極端。從道德養成以及守望相助的角度,我們絕不希望孩子們在面對他人處於危難時無動於衷,也不願看到未成年人莽撞行事、救人不成反而罹難,而是應讓孩子們學會量力而爲、機智行事。南方科大原校長朱清時說過:“長期的應試教育把學生的想象力都扼殺完了,等畢業了又要他們去創新”。言下之意,黃瓜菜都涼了!按照這個思路,在道德滑坡被廣泛憂慮的當下,做善良正直的人、安全急救教育必須“從娃娃抓起”。未成年人“見義勇爲”,需要更科學、更恰當的引導,而不是“禁止與否定”。
縣官“冤案昭雪”,財政吃大虧該咋算?
背景 :曾任貴州省遵義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縣委副書記的熊祖模,在2012年12月,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一審判刑11年,後上訴至貴州高院,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遵義中院重審。今年6月,檢方撤訴,被羈押兩年多的熊祖模重獲自由。
新京報發表觀點:縱觀熊祖模自被調查以來的跌宕人生,可以發現其中所反映出來的反腐工作的諸多問題。包括,在反腐調查階段,當地紀委、檢察院混合辦案,規避了法律對辦案程序、時限要求、強制措施、羈押地點等多方面的制約制度,從而使調查對象的人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還有,一旦某人涉嫌腐敗,當法律程序沒走完,甚至剛被調查,該人即被假定有罪,法律所強調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反腐領域落空。第三,在反腐敗偵查過程中,雖然直接的肉體刑訊逼供現象不常發生,但實際上,以連續審訊、精神逼供、誘供和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等現象還不時出現。第四,公衆心理中對腐敗的痛恨,加劇了反腐過程中有罪推定的普遍性,這種有罪推定甚至還被賦予了某種程度的正當性。
小蔣隨想 :有媒體對本案涉及的招商引資問題進行了“深挖”。道真縣是國家級貧困縣,據說招商引資十分不易。2008年,該縣與一名重慶商人簽訂了在當地建三星級賓館的協議,縣裏則要爲商人提供諸多“優惠條件”。其中,最引人矚目的一條是,地產商向縣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1239萬元,道真縣又對地產商“補助”1118萬元。折算下來,地產商只花了121萬元就拿到了141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在某些地方領導看來,這是本地條件差,“不得已而爲之”。但這種近乎“零地價”的招商引資,卻爲不法分子囤地、詐騙帶來可乘之機。本案中,商家就將賓館用地蓋成商住樓出售,大賺一筆。熊祖模被控受賄,就是被疑與地產商串通、損公肥私。熊祖模堅稱這是“集體決策”,自己未收黑錢。熊祖模“屈打成招”、最終因“證據不足”重獲自由,是值得追問的法治問題。而地方管理者在招商引資中表現出的“奴顏婢膝”以及給財政造成的損失,又該由誰擔責?
小蔣的話: 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衆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只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