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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在2014年7月前不應該扣除教師養老保險的法律依據:
(一)《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9令)(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認定中小學教師不在徵繳範圍之列。
(二)《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2004.5.30)第三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仍維持現行的退休養老制度。”這和國務院的259號令的精神是一致的。也認定中小學教師不再徵繳範圍之列。
(三)《教師法》(第八屆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第三十條規定:“教師退休後,應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而不是養老待遇。《教師法》尚未廢止前,強行讓中小學教師參加養老保險費是嚴重的違法行爲。
(四)《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8]10號)中規定:“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未進行試點的地區仍執行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
今天上午在市政府門前,我們親耳聽到了市裏領導對我們說:你們要相信黨、相信政府。現在,你們對於我們訴求的答覆我們不同意、不理解。而且我們希望你們不要再打壓學校一把手和其他領導,如果要通過這種方式來解答,相信任何一名老師都會憤慨,情緒將更加無法控制。如果黨和政府是值得我們信任、爲我們謀福利的,就不會採取任何強硬的措施來打壓社會最底層的知識分子。別讓這些教育着你們和我們後代的園丁們心寒。
因此,我們再次通過正常的渠道,向上級反應我們的訴求。你們要求我們理智,那麼你們代表的是黨和政府,會更加理智地客觀地來解決我們的問題,而不是一味的推諉、搪塞甚至恐嚇打壓。我們希望週三之前各領導們能給我們解決問題的時效和合理答覆,如果不能及時得到滿意答覆,我們全體教師將繼續維權。
肇東市全體中小學教師
201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