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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區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
河東政發〔2008〕19號
爲貫徹落實《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津黨發[2007]27號)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區民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綜合市、區有關鼓勵政策和具體措施,特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放開民營企業經營領域
第一條支持民營企業進入高新技術、清潔能源、重大裝備製造等產業,進入現代物流、旅遊、文化等現代服務業。
支持自然人與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產業投資公司和創業風險投資公司,投資產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條支持服務外包、綜合商社、國際保理、國際物流、非金融租賃等新興產業、新興業態發展。
放開汽車租賃經營,凡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可從事汽車租賃經營活動。
第三條支持民營資本投資辦學,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民辦教育。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
第四條支持民營經濟投資興辦醫療衛生機構。
支持民營經濟進入老年護理、康復、保健、口腔、中(西)醫診所和聯合診所等健康服務領域。
二、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條件
第五條企業可分期繳付註冊資本金。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資金數額申報制。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達到註冊資本的20%即可登記註冊。
具備生產條件、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公司制企業,首次出資額達到註冊資本的10%可先行登記註冊,兩年內全部到位。
高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註冊資本達到3萬元可申辦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除外)。
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註冊,三個月內註冊資本到位20%,工商部門核發有效期三個月的營業執照,兩年內繳足註冊資本。在法定期限和數額內,股東可以通過章程自行約定出資額和出資時間,不要求所有股東在出資期限內同步、同比例出資。
第六條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內資企業,可以不覈定具體經營範圍;企業從事無需行政審批的項目,可以不受覈定的經營範圍限制。
第七條凡申請組建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並有三個子公司,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即可註冊登記。
申請組建科技型、先進製造業、現代物流、國際航運、文化、旅遊等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並有三個子公司,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即可註冊登記。
第八條放寬企業名稱用語限制,允許使用“實業”、“發展”、“國際貿易”、“國際技術貿易”、“對外貿易”、“進出口”、“創業投資”、“物流”、“國際保理”等行業用語。
第九條支持企業爲實現資源優化組合、加快發展,申請契約制、虛擬製、相互制、有限合夥制等新型企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
支持事業法人、社團法人設立企業。
支持自然人和各類法人設立不以盈利爲目的企業。
第十條放寬企業住所權屬證明的限制。對產權人無法提交產權證明的,經當地政府或者派出機構、合法市場的主辦單位、開發小區(含工業小區、科技園區、樓宇園區)管委會出具的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企業即可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允許經過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註冊多家企業。
三、放手民營企業自主創業發展
第十一條支持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項目和我區發展重點項目早開工、早建設、早投產,對申請登記的項目籌建時間長且涉及前置審批而暫時無法提交前置審批文件、證件的企業(項目籌建涉及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生產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先行頒發加註“取得經營許可後方可經營”字樣、限定有效期限的營業執照。
企業憑此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籌建工作或從事前置審批的項目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作爲股東投資設立有限公司。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公司股東投資設立公司,其股東權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
第十三條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對爲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高管人員進行股權獎勵、股權出售、技術折股等股權激勵。
鼓勵上市公司對董事、高管人員以及對公司整體業績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術人員實施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股權激勵。
第十四條鼓勵科技人員、退役軍人、留學回國人員、高校畢業生、徵地農轉非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員自主創業。
開闢“綠色通道”,優先諮詢,優先受理,優先登記,同時免交涉及工商登記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在市場內從事食品經營的,由市場主辦單位統一爲場內食品經營者到衛生部門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場內食品經營者可憑市場主辦單位統一申辦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執照。
四、落實各項財稅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加強規劃引導、項目支撐、政策激勵,大力發展現代物流、金融保險、商業工業地產、中介服務、創意、文化旅遊、服務外包等現代服務業。
加快發展電子信息和軟件、生物醫藥、節能產品和資源綜合利用、新材料和新能源、光機電一體化等現代都市工業。
第十六條協調落實天津市發展總部經濟政策
第一款對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
第二款對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對金融企業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市財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
第三款對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
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三年。
第四款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五年。
第十七條協調落實天津市發展金融業政策
第一款對新遷入的金融企業的核心業務部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全國性及以上規模的,補助500萬元;區域性規模的,補助200萬元。
第二款對新設立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金額按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3%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爲500萬元。
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補助100萬元。
第三款對新設立的獨立覈算的金融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
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款對金融企業連續聘用兩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爲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
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五年。
對新設立金融企業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十八條協調落實天津市發展中介服務業政策
第一款對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市財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10%給予補貼。
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二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二款對新設立的大型金融租賃企業及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貨幣經紀公司、國際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公司和資信管理公司等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
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款對新設立的爲我區鼓勵產業提供相關專業技術培訓的培訓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
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款對新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從事第三方物流投資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的,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款對新設立的經認定從事專業信息服務的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
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九條協調落實天津市發展服務外包業政策
第一款對新辦的獨立覈算的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二款對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服務外包人才中介機構,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市財政按每平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其租用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給予補貼。
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兩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兩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兩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兩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款對新設立的經認定從事服務外包專業信息服務的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
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款對新設立的從事服務外包專業技術培訓的培訓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
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款支持服務外包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對服務外包企業參加國際招商推介會和專業展會,給予費用資助,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參展費用的50%。
第二十條鼓勵民營企業科技創新
第一款全面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政策兌現工作,將具有信息化、自動化、網絡化、智能化特點的現代物流企業,具有高端服務技術的現代服務企業,以及填補產業行業空白的企業,納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範圍,依照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優惠政策。
第二款民營企業在專利申請、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申請費、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對符合稅法規定的技術開發費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150%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款經有關方面評價認定,對符合我區產業引導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的項目,可享受15~25萬元的財政資助。
創建企業研發中心,可獲得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引導資金。
創建科技企業孵化器,可獲得不少於10萬元的引導資金。
第二十一條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市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天津著名商標和天津名牌產品的企業,區政府給予2
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我區進入全國企業500強或全國上規模民營企業調研排序前500名,按照企業被考覈年度實際繳納地方財政的各項稅收總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新引進我區的企業,年納稅(含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下同)留區部分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三年內可享受區財政40%的獎勵;年納稅留區部分在30萬元至50萬元的,三年內可享受區財政45%的獎勵;年納稅在50萬元以上的,三年內可享受區財政50%的獎勵。
河東區內註冊的企業,在區外經營並在河東區納稅的,五年內給予該企業當年納稅留區部分50%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當年納稅留區部分在30萬元以上的企業,其留區稅收比上年增長超過當年區財政收入增長幅度以上的部分,由區財政給予企業10%的獎勵,獎勵金額可到20萬元。
第二十五條對河東區功勳企業、優秀企業和行業排頭兵企業,給予3至20萬元的獎勵。
五、營造良好服務環境
第二十六條區政府定期向各金融機構通報民營經濟百強企業的經營業績,爲企業獲得融資支持創造條件。
第二十七條對我區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向註冊資本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的民營企業發放的貸款,按照年末貸款餘額超過基數增加的部分,給予一定的成本補償性資助。
第二十八條積極引導各金融機構開發金融產品,創新金融服務方式。針對民營企業實際需要,在完善可循環使用貸款、專利權質押貸款、股權投資信託等現有金融產品的基礎上,研究推出更加貼近民營企業實際需要的多層次金融創新產品。
第二十九條定期舉辦銀企洽談會、民營企業融資懇談會和項目推介會,協調政府部門加強與銀行、擔保機構的合作,加強協調服務,搭建銀行與企業溝通交流的平臺,發展和諧政銀、政企、銀企關係。建立和完善“政府協調引導、擔保積極配合、企業主動參與”的民營企業融資服務平臺。
六、聚集民營經濟創業發展人才
第三十條凡在我區工作或居住,並獲得發明創造專利、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或受到市級維護社會治安先進個人表彰的人員,可批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區落戶。
外省市(包括境外、國外)的個人或企業,在津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註冊成立並已經營納稅的企業,其僱用的高級管理人員、營銷人員、技術人員等重要崗位人才,可按照藍印戶口政策規定,在企業的實際辦公地點或員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
地申請辦理藍印戶口。
第三十一條放寬赴港澳商務簽註的申請條件。高科技、外向型、信譽良好的民營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可申請辦理一年多次商務簽註。
辦理有效期限三個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務簽註,實行按需申領。
第三十二條民營企業在人才引進、工齡認定、職業資格考試、職稱評審、政府獎勵等方面,與公有制經濟組織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來我區民營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一年以上,符合國家或我區相關申報(報考)條件的,可申報(報考)職稱。
所從事專業與在外省區從事專業一致或相近的,申報(報考)專業技術資格時連續計算專業技術年限。
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並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科技成果獲得國家和市級獎勵的,可申報提高退休費(養老金)比例。
第三十三條積極爲民營經濟提供人事人才服務,設立民營企業人才工作熱線電話,爲民營企業提供人事人才政策諮詢、疑難問題解答、人才舉薦等服務。
發揮各級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積極爲民營企業提供人事代理、人才信息、人才勞務派遣等服務。
七、提高行政服務效能
第三十四條提高營業執照當場發照率。
除特殊情況外,企業登記註冊法定要件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無需實質性審查的,一般做到當場發照。
特殊情況,企業登記發照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個體工商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
對需要通過遠程核名系統報市工商局覈准的名稱申請,工商部門在接件當日完成初審並將名稱申請上傳市工商局,材料齊全、符合覈准條件的,工商部門在收到市工商局覈准意見的當日向申請人出具《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對申請人通過“網上登記系統”受理的登記申請,當申請人持“受理通知書”以及與網上申請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到現場提交的,登記機關應當場核發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國稅、地稅部門免費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發證時限不超過7個工作日。
質量監督部門辦理企業法人代碼證,發證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實行行政許可“免費代理代辦”。
在區行政許可中心設立行政審批“代辦服務處”,在區審批權限範圍內,對註冊資金200萬元以上新辦和遷入的企業,提供“一照二證”免費代辦服務。
第三十七條強化“並聯審批”制度,實行前置許可與主體資格網上並行的審批模式,試行“網上直取前置行政許可”。
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經營範圍,若涉及依法設定的前置行政許可事項,工商部門在受理的同時,並聯抄告有關行政許可實施部門。行政許可部門核發相關證件後,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實行重點項目領導會辦制。
對國內外500強企業項目、符合各功能區產業引導項目、擬投資億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區級領導集中會辦,採取集中辦公、聯合審批、特事特辦、全程代辦、預約辦理和上門服務的辦理方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高效優質快捷服務。
第三十九條建立行政效能考覈機制。
充分發揮行政許可中心監察室和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的作用實行月統計彙總、季綜合評議、年通報考覈,將評估考覈結
果與企業評政風情況納入河東區黨政目標考覈體系。
第四十條建立行政效能舉報投訴機制。用好“三書”(監察通知書、監察建議書、監察決定書)。強化社會監督,健全舉報投訴機制,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攤派等違規違紀問題實行一票否決。凡是舉報經查屬實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意見凡需由市財政局兌現政策的,區各部門彙總後由區財政局呈請市財政局兌現政策;需由市有關部門兌現政策的,由區各部門彙總,呈請市有關部門兌現政策;需由區財政兌現政策的,由各部門彙總送交區財政局審覈後兌現相關政策。
第四十二條本實施意見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財稅獎勵部分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其餘由區民營經濟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