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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充分發揮法制的引領規範作用,應對新疆宗教事務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記者從此間召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獲悉,《條例》新增18條,其中法律責任10條。同時,對原先條款中法律責任含糊的作了進一步明確,做到違法必究。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數字出版、互聯網、移動電話、移動存儲介質等收聽、收看、存儲、持有、製作、複製和傳播破壞國家統一、社會穩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等內容。如違反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相關設備,取締相關網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據瞭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頒佈迄今已經20年。20年來,新疆宗教事務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境內外“三股勢力”相互勾連,利用互聯網、QQ、微信平臺等傳播暴恐視頻和宗教極端思想,利用宗教干涉羣衆正常生產生活等。如何應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宗教事務條例進行修訂完善,充分發揮法制的引領規範作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稱,修訂新疆宗教事務條例,是將宗教工作納入法治化管理、推進新疆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大舉措,也是貫徹落實中央依法治疆方略、推進法治新疆建設、推進新疆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