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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麗區促進樓宇經濟發展的措施
東麗政辦〔2011〕7號
第一條爲進一步促進我區樓宇經濟發展,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街鄉、開發區和旅遊區爲樓宇經濟的責任主體,負責區域內樓宇經濟招商、認定、兌現獎勵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樓宇經濟企業稅收歸屬各樓宇經濟責任主體,單獨覈算,不納入現行財政體制覈算範圍。
第四條建立推動樓宇經濟發展新機制
(一)建立推動樓宇經濟發展區、街(鄉)、社會化(企業)三級服務平臺。
⒈完善區級服務平臺。在原有的樓宇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組建專職服務辦公室。成員單位包括合作交流辦、發改委、商務委、工業經委、科委、財政局、工商局、國稅局和地稅局等部門。辦公室設在區合作交流辦,辦公室主任由區合作交流辦主任擔任,辦公室人員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派專職人員組成,集中辦公。
辦公室負責審覈認定責任單位重點發展樓宇等載體範圍,定期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及時瞭解樓宇經濟發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起草相關政策建議。對責任主體認定的樓宇經濟企業進行備案,對樓宇招商、獎勵兌現和入駐企業服務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服務和指導。對違反相關規定及政策的行爲進行糾正和處罰。
⒉各街(鄉)、開發區、旅遊區等責任主體要建立推動樓宇經濟工作小組。由各單位行政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各單位主管部門人員及工商、稅務部門駐區域科、所人員組成。各單位組建專門招商引資服務公司,負責招商、各項獎勵兌現,同時負責轄區相關政策宣傳、數據統計、情況反饋及全程負責引進企業的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各責任單位建立不低於30人的專職隊伍,鼓勵採取市場化手段聘用兼職招商人員。各責任主體工作組要在做好招商工作的同時負責入駐企業服務工作,包括註冊、認定、年檢、納稅以及相關的行政許可等事項。
3.支持引導社會(企業)辦樓宇項目區建立服務平臺,負責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社會化服務平臺要在建設好招商載體的同時成立專職招商隊伍,完善服務措施。由街(鄉)責任主體初審後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覈後認定爲“東麗區樓宇經濟項目區”,享受各項獎勵政策。“東麗區樓宇經濟項目區”應具備:一定面積設施較齊備的固定辦公場所;專職招商隊伍;較完善的服務機制;成文的服務措施與政策、與街(鄉)等責任主體簽定的獎勵協議等條件。各責任單位可依據條件申報和認定多個樓宇經濟項目區。
(二)建立樓宇經濟企業納稅信息共享機制,工商、國稅、地稅、財政等部門建立專門樓宇經濟企業數據庫,每季度向區級服務辦公室提供載體內新入駐企業及已入駐企業納稅等情況,由區級服務辦公室整理後通報各招商主體。
(三)建立區級樓宇經濟發展月例會制度。對於樓宇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服務措施等情況進行研究。
(四)區財政設立促進樓宇經濟發展專項週轉金,街(鄉)、開發區、旅遊區財政、財務安排專項扶持資金,用於本區域內樓宇經濟企業的獎勵。
第五條獎勵政策。對於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給予繳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50%比例以內的獎勵,可以給予業績突出的社會化服務平臺區留成部分10%比例以內的獎勵。
如入駐企業及社會辦樓宇載體有特殊政策需求,街鄉(社會辦載體通過所屬街鄉)上報區政策領導小組研定。
本辦法支持的企業範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進行工商註冊和辦理稅務登記;
(二)生產經營地點在區樓宇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各招商責任主體樓宇經濟載體內且年納稅額區留成部分在5萬元以上。
(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要求;
(四)按照目前財政體制,不含金融、保險企業和房地產企業。但該類企業在區外生產經營獲得收入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納入獎勵範圍;
(五)本辦法執行後新成立的企業,不含本區原有企業分立、搬遷、轉產、變更企業或法定代表人名稱、改組、合併,增(減)經營項目以及關停後又重新開辦的企業。
第六條獎勵程序。各責任主體單位對於引進的樓宇企業是否符合獎勵範圍、稅款繳納情況、獎勵比例、獎勵金額的確定等事項進行審覈確認,並通過組建的招商引資服務公司向樓宇經濟企業直接撥付獎勵資金。對於社會化平臺公司引進的樓宇經濟企業的獎勵程序,街(鄉)引資服務公司與社會化平臺公司簽定協議,由社會化平臺公司兌現引進企業獎勵。獎勵資金可按月或季度撥付,原則上不少於每季度兌現一次。
各責任主體兌現獎勵後,將有關資料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扶持企業資金專款專用,受獎勵企業必須按照企業財務準則管理和使用資金。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由相關部門收回支持資金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條經市相關部門批准的有特殊扶持政策的經濟區域,所屬企業市、區稅收留成部分歸屬街(鄉)本級財政,市級留成返還部分原則上用於區域內基礎設施建設,區級留成部分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相關企業獎勵,獎勵資金由街(鄉)財政負擔。
第九條對於提高給予企業獎勵比例、延長獎勵年限等特殊政策事項,由街(鄉)等責任主體向區財稅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審批後予以執行。
第十條以前執行的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爲準。但本辦法執行前已認定的樓宇企業仍執行〔2009〕22號文件。對於區政府認定的總部項目區不納入本辦法獎勵範圍,採取一事一議原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區樓宇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