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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鼓勵商務樓宇提升品質和檔次,大力引進符合產業發展定位的優質企業,做大做強樓宇經濟,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對新建綜合性樓宇,樓宇開發主體自主持有產權,自持部分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且入駐企業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自樓宇正式經營第二年開始,連續三年按照開發主體留區稅收(剔除房地產銷售部分稅收)的40%給予資金扶峙,年度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l00萬元。
第二條對樓宇經營管理單位引進天津市以外的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且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含l000萬元),按照一次性註冊資金到位額1‰的比例給予獎勵。
第三條對樓宇經營管理單位引進和平區以外的納稅企業,按照企業自辦結稅務登記或遷轉手續之月起、一年內所產生留區稅收(剔除企業享受有關財政扶持政策部分) 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對列入天津市重點支持億元樓宇範圍的商務樓宇,按照《關於促進中心城區加快發展樓宇經濟的若干意見》(津政辦發[2011] 38號)、《關於批轉和平區樓宇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和平政[2011] 67號)文件有關條款執行。
第五條對未列入天津市重點支持億元樓宇範圍的商務樓宇,商務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樓宇經營管理單位自主持有商務面積佔樓宇總面積30%以上、樓宇內有2個以上企業註冊經營且達到和平區商務樓宇認定標準的,以樓宇納稅額度爲標準進行分級,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
(一)對當年留區稅收額達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樓宇經營管理單位20萬元補貼;
(二)對當年留區稅收額達到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樓宇經營管理單位50萬元補貼;
(三)對當年留區稅收額達到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給予樓宇經營管理單位l00萬元補貼。
商務樓宇享受一次性財政補貼後,每年按照樓宇入駐企業留區稅收額較上年增量部分的10%,給予樓宇經營管理單位獎勵。
第六條對運營期二年以上的商務樓字,經認定爲專業、特色樓宇,給予樓宇實際經營管理單位一次性10萬元資金扶持。
第七條對樓宇業主新引進國家二級以上資質、簽約時間在兩年以上且在和平區註冊的物業管理公司,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金扶持。對國家二級以上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在和平區新開設從事樓字經營管理的獨立覈算分公司且年留區稅收達到20萬元的,連續三年按分公司留區稅收40%的額度給予資金扶持。
第八條對納入市、區重點扶持範圍內的商務樓宇,提供以下優質服務:
(一)爲樓宇經營管理單位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務,爲樓宇經營管理單位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就學提供便利。
(二)由區合作交流辦、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負責,對人駐樓宇企業註冊實行領辦制、重點企業實行代辦制,並協調解決各類困難和問題。
(三)每季度更新樓宇信息數據庫,實施樓宇信息動態管理。
(四)建立樓宇工作聯誼會議制度,搭建信息溝通平臺,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五)利用和平政務網、和平有線、《今日和平》等區內、外媒體,對樓宇進行宣傳;組織參與各類樓宇招商活動,幫助樓宇做好形象策劃和整體包裝,提升樓字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九條對樓宇經營管理單位在資金申請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收回已撥付資金,依法追究法律貨任。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l月1日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