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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區關於加快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
爲加快文化旅遊設施建設,大力引進文化旅遊企業,優化產業佈局,培育壯大文化旅遊產業,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發展重點和目標:依據和平區文化旅遊產業有關規劃,重點發展廣播影視、出版印刷、文化創意、廣告創意、演藝娛樂、文化會展、藝術品交易、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等領域。到2016年,文化旅遊產業增加值佔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達到5% ,成爲獨具魅力、充滿活力的文化強區。
第二條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文化旅遊設施建設和完善產業佈局。
(一)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建設符合區域佈局的圖書館、博物館、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二)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引進符合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定位的演藝團體、影劇院、旅行杜等機構,完善產業佈局。
(三)鼓勵駐區單位參與文化資源共享工作,對其文化設施向轄區居民免費開放的,根據開放服務時間、方式和內容,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條入駐和平區的文化旅遊企業享受國家、天津市已出臺的扶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
第四條對符合發展重點的文化旅遊企業,當年留區稅收達到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享受留區稅收40%的扶持;第二年享受留區稅收30%的扶持;第三年享受留區稅收20%的扶持。
第五條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興辦文化旅遊企業。支持現有文化旅遊企業通過資本運作、控股參股、連鎖經營等方式,構建大型集團公司;對在和平區註冊並納稅的企業成功上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凡當年留區稅收在100萬元(含100萬元)至1000萬元的企業,授予"功臣企業"榮譽稱號;凡當年留區稅收達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授予"功勳企業"榮譽稱號。
第七條鼓勵企業建立旅遊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網上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等服務。
第八條爲入駐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一)爲在和平區註冊的地區總部以上文化旅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就學提供便利,爲其高級管理人員就醫提供便捷服務。
(二)爲文化旅遊企業提供諮詢論證、法律、會計、產品推介、人事代理等服務。
(三)依託市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爲文化旅遊企業提供產權交易服務。
(四)利用和平政務網、和平有線、《今日和平》等區內、外媒體,加大轄區文化旅遊資源、項目和重點企業的宣傳推介力度,不斷擴大區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1月1日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