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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於今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記者調查發現,此案中,眉山當地6名公安系統官員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並簽字畫押。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12月1日《京華時報》)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被判刑15年的事情在網上傳得沸沸揚揚,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主要還是因爲這個案子中牽涉到6名涉嫌行賄的公安系統官員。因爲在眉山市中院二審裁定中,維持了一審判決,對6名主動承認向王志剛行賄的公安系統官員作出了不予認定的裁決。這一裁決讓很多對於現行法律不太熟悉的羣衆和思想觀念還沒有轉換過來的一些法學人士來說是不可理喻的,他們認爲已經有充足的理由懷疑眉山市青神縣法院和眉山市中院在該案件中徇私舞弊,有包庇6名公安系統官員的嫌疑。更有一些不明所以的網友跟風起鬨,認爲司法不公。
其實,稍微懂得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典型概括,所以說,青神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只要存在疑問,就必須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而不予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這也是在審判階段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表現,從這裏也可以看出,儘管6名公安系統官員自己承認行賄,並且按了手指,但只要這個證據鏈沒有完整形成,就不能認定事實成立,檢察機關如果認定證據已經確鑿,就要提供出能夠讓法院認可的合理證據或者行使抗訴權。
“從無”即是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對成立犯罪具有專屬的認定權,反之,認定無罪也是人民法院應當享有的權利。這是爲了保護公民權利和不出現冤假錯案的最好辦法。或許這6名公安官員真的行賄了,但是隻要檢察機關收集到的證據不足以去對他們提起公訴,他們一樣還是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法院還是一樣可以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法院的任何判決都必須站在法律公平公正的的天平上,不能讓任何外界因素影響,這纔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或許,檢察機關在收集證據過程中無法查找到更加有說服力的證據而讓這6名公安官員逃脫法律的制裁,但這也正體現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權利,只有在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前提下打擊違法犯罪行爲,才能避免出現更多的冤案錯案,這也正是對依法治國的最好詮釋。
文/圖八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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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