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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於今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記者調查發現,此案中,眉山當地6名公安系統官員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並簽字畫押。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12月1日《京華時報》)
近日來,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一案二審裁定雖然已落下帷幕,但由此引發的網絡輿論卻仍未有結束之跡象。而此次,“眉山當地6名公安系統官員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並簽字畫押。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的消息一經披露,更是再次把此事件推向了民衆輿論的又一高峯。
當然,對於這樣的二審裁定,有表示支持肯定的,也有表示質疑否定的。表示肯定的認爲,自認行賄法院不認定是證據說了算,是法治的進步,亦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嚴格遵循。而表示質疑否定的認爲,這真是咄咄怪事,難道6名公安官員集體做了僞證?而檢方又在哪裏呢?這是否也是產生自法律對行賄犯罪縱容的大環境呢?
但是,不論是表示支持肯定的,還是持質疑否定態度的,筆者認爲,這都是對該事件的後續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輿論導向作用,也是對相關部門就此事件留下的疑問,開展下一步調查的一個輿論助推。但讓筆者納悶的是,既然檢察院對已對此進行指控,爲何法院都因“證據不足”而“不予認定”呢?既然“證據不足”爲何又如此急於的“蓋棺定論”呢?
衆所周知,行賄也是一種犯罪。作爲知法執法的警官行賄,應罪加一等。而在6名警官自認行賄的事實面前,這如同犯罪分子自首以贖罪之行爲,當地法院卻視而不見,並堅決對此事實“不予認定”。再加之,該檢察院對此裁定所保持的“沉默是金”之態度,這就不得不再惹公衆強烈的質疑問難了。那麼,面對這輿論的悠悠衆口,相關部門又該作何解釋呢?
雖然,法院判決中未認定這幾項事實,屬於檢控證據,不會因爲沒有被認定而失去其效力。但如果沒有相關部門的進一步查證,想必此事就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儘管自認行賄法院不認定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體現,也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嚴格遵循,更或是法治的進步。但是,這並不能成爲此事就此“蓋棺定論”的理由,更或是“藉口”。因此,在這6名警官的鑿鑿言辭下,希望當地法檢部門積極作爲,徹查此事,從而給社會公衆一個滿意的答覆,還司法一個公平正義,維護黨紀國法之威嚴。
文/唐亦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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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