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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車主張高興夫婦因不滿超限處罰的決定而服毒,釀成一死一傷悲劇,再次將“治超”話題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一邊是頻頻下發的“治超令”,一邊是屢見不鮮的超載超限。自2000年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出臺以來,“治超”14年未見成效,多地管理部門被指只罰不管。緣何“超”與“治超”仍並行“在路上”,難見成效?(12月1日新華網)
河南車主張高興夫婦服毒並不是“治超”事件中的特例,在去年11月河南就曾發生永城車主因超載罰款而服毒自殺的事件。近年來,“治超”引發的新聞事件層出不窮。執法者“只罰不管”、“以罰代治”早已是不爭的事實,與被罰者之間矛盾越積越深,終究釀下了被罰者以死抗爭的慘劇。不僅只是超載出現這種以罰代管的現象,社會其他領域其他行業何嘗不是如此?在環保、質檢、工商、銀監、土管、城建規劃幾乎都存在只罰不管、以罰代治的亂象,不然怎麼會越罰越多呢?
孰不知,以經濟處罰手段來規範道德行爲準則是治得了標卻治不了本,以“治超”爲例,司機往往因此次超載被罰,下次便會增加超載的數量以彌補被罰帶來的經濟損失,這種執法者與超載者之間的利益糾葛將會形成惡性循環,持續下去。因此,治超的“文山會海”自然難以抵擋超載的“排山倒海”。
伴隨着每一次新政策、新法規的出臺,似乎總有那麼一批“第三方機構”相伴而生,表面上實行執法,實則執行“罰治”。各地一些行政機關以“創收”爲罰款的目的,僅對違法行爲人罰款了事,甚至收取罰款後放任慫恿違法行爲進一步發生,“治超”儼然成爲一些部門爭奪利益的“戰場”。再加上當前的運輸路政管理體制不順,高速公路執法、幹線公路執法、農村公路執法等運輸路政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大多各行其是、爲己謀利,如此“亂象”實在難以管理,“治超”自然擺脫不了“罰治”的怪圈。
十八屆四中全會早就提出,要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爲、法定職責必須爲,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因此,要改變如今交通管理部門“只罰不管”的現狀,需要多措並舉,清楚被罰者與執法部門之間的利益訴求,從而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
在“治超”過程中,超載涉及車主、司機、治超者三者。超載對車主來說能增加利潤,對司機來說能增加提成,對治超者來說可增加罰款,三者都有利可圖。這種機制如若不破,“治超”難有成效。因此,對三者任何一方採取措施,治超都會有明顯的效果。比如對車主,超載貨物必須扣押充公;對司機,超載吊銷駕照;對治超單位和人員違規收費、中飽私囊的行爲予以嚴懲,並且轉變罰款制度,實行逆向追索獎勵制度等等。倘若法制體制能得到進一步的健全,行政力量得到有力的約束,依法“治超”及早“上路”,那“治超”擺脫“罰治”的怪圈豈會是夢想?
文/羅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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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