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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日獲悉,張曙光的情婦、原鐵路文工團歌唱演員羅菲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羅菲即由取保候審狀態轉爲收監。據瞭解,目前羅菲還未提出上訴。”
指控
隱瞞贓款198萬
32歲的羅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鐵路文工團參加2010年的青歌賽。
在張曙光一案中,羅菲的作用非常明顯。張曙光受賄的金錢有較大部分與羅菲有關或者被羅菲花掉。張曙光案判決書顯示,與羅菲有關花費明確數據的有近500萬元,另有大部分爲未明確數據,“部分被揮霍掉”。
2011年6月13日,在張曙光被抓4個月後,羅菲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監視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11月7日,羅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審。根據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1月間,羅菲明知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給予的款物,是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上述款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98萬餘元。檢方認爲,羅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羅菲承認指控事實,表示認罪。而在張曙光受審時,檢方出示了羅菲的證人證言,羅菲承認與張曙光是情人關係,並接受楊建宇給予財物的事實。
經過審理,法院一審改變了檢方指控的罪名,認定羅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目前,在取保候審狀態的羅菲被收監。在上訴期期滿前,羅菲未做出是否上訴的決定。
受賄
張曙光收錢給情婦買房
案發之前,張曙光被譽爲“中國高鐵第一人”,作爲張曙光的情婦,羅菲也成爲高鐵民企老闆討好的對象。
張曙光受審時曾經供述,2005年,他剛被提拔爲鐵道部運輸局局長不久,就認識了鐵路文工團的女歌唱演員羅菲。“之後就喜歡上了羅菲,可以說是非常喜歡她。”爲了追求羅菲,張曙光那段時間開銷很大,由於那時他剛提運輸局局長,手頭不是很寬裕。恰好這時,今創集團總裁戈建鳴對張曙光說有什麼事儘管找他,有什麼需要花錢的事情儘管跟他說。張曙光就打電話給戈要求幫忙,戈很快從常州開車來到北京,在某酒店給張送上一個黑色拉桿箱,裏面是200萬元現金。張曙光將其中部分用於消費,其餘的給羅菲買了房子。
而向張曙光行賄的廣州中車公司老闆楊建宇證言顯示,2007年12月,羅菲去香港玩,他安排香港公司的司機帶羅菲在香港錶店選購。楊建宇特意叮囑手下,如果羅菲看中了手錶,就讓司機先墊付錢。羅菲在香港玩了幾天,從香港回來後,戴了一塊價值二三十萬港幣的表。
獲利
每月領1.6萬“空餉”
楊建宇的證言顯示,2008年底,羅菲抱怨收入太低,平時演出也不多,沒有演出的話只能拿每個月幾千元的死工資。於是楊建宇提出,讓羅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業宣傳和形象策劃。隨後,他帶着羅菲到公司,以公司新員工的名義讓出納和財務給辦了工資手續,辦了工資卡和交稅信息。2009年初開始,楊建宇的公司每月給羅菲1.6萬元,都打在工資卡里,前後發給羅菲三四十萬“工資”。
楊建宇稱,雖然名義上每月給羅菲發工資是讓她幫公司宣傳企業文化,但公司從來沒讓她做任何工作,她也沒幫做過企業文化,讓她來公司只是一個託詞。張曙光也明白,實際上就是以這個名義給羅菲錢,純屬爲討好張曙光,希望在藍箭項目上獲得張曙光的幫助,在獲得鐵路系統更多的訂單上也希望能夠得到張曙光的幫助。
此外,楊建宇稱,2010年“十一”放假,張曙光陪着羅菲到王府飯店購物。楊建宇接到電話讓他過去一趟,見面後,張曙光稱羅看中了一塊手錶,楊建宇立刻提取了50萬元現金,買了那塊手錶。
相關新聞
原鐵道部窩案涉案“女眷”相繼宣判
目前,涉及原鐵道部窩案的鐵路系統高官的情婦、妻子的案件,已經陸續宣判。在原昆明鐵路局局長聞清良一案中,根據檢方指控,聞清良涉嫌6起受賄事實,有3起是夥同情婦鍾華受賄。
2014年8月20日上午,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聞清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聞清良的情婦、原太原理工大學校長辦公室副主任鍾華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定聞清良的受賄金額爲2000餘萬元,鍾華則是1800多萬元。
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蘇順虎的妻子葉曉毛受審後目前還未宣判。據瞭解,檢方對蘇順虎的3起指控,均將其妻葉曉毛牽扯進來。葉曉毛是湖北人,初中文化程度,是原鐵道部行管局機關服務中心退休幹部。
2011年6月,蘇順虎被有關部門控制後,葉曉毛也因涉嫌受賄罪被警方監視居住,3個月後被取保候審。她的罪名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據指控,葉曉毛明知周雲富等人給其丈夫蘇順虎的款物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款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300餘萬元。
專家解讀
隱瞞犯罪所得變受賄法院變更罪名合法
在本案中,檢方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羅菲提起公訴,但在法院判決中,法院卻認定羅菲構成受賄罪,並且以受賄罪對其進行了判決。
對此,北京元都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黃長勇認爲,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改變罪名是非常正常的,只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見而已。
黃長勇表示,受賄罪如果是單獨犯罪,是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但如果罪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又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配合參與了受賄行爲,那麼他們就和國家工作人員構成了受賄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據法律規定,作爲共犯的人是可以不要求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的。
在本案中,檢方可能發現羅菲和張曙光共同受賄的證據不是很充分,根據所掌握的事實證據,檢方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起訴羅菲。隨着案件的審理和相關證據的提供,法院認定張曙光受賄,羅菲也參與了,他們是共同犯罪,由於贓款是二人共同受賄的結果,那麼即便羅菲事後將贓款隱瞞,也不另外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只需定受賄罪就行了。“不僅僅是罪名,比如檢方建議的刑期,法院也是可以在宣判的時候根據審理情況來定的。”黃長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