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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網訊(今晚報記者高羽)妥善、及時、有效地處置好醫療糾紛,關係到患者、家屬的切身利益,關係到醫療機構的聲譽和正常活動,也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圍繞“規範更嚴謹、措施更便民、保障更有力”,新增了以下內容: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醫療糾紛處置工作中的職責;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的權利。《條例》規定,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調解;進一步規範了調解處置醫療糾紛的程序。《條例》明確了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的時限按照工作日計算,這一規定保證了有關方面能夠更充分地瞭解事實、溝通意見、實現和解;明確了保險公司參與調解。《條例》規定,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可以委派理賠人員參加醫療糾紛調解,爲有關方面及時理賠和賠付創造了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