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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4日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等應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
之前,從“暫住證”到“居住證”,給公衆的直觀印象主要是方便地方政府管理外來人口,而該辦法所傳達的信息則是保障居住證持有人的權利。這顯然是一種進步。儘管居住證已在部分城市存在多年,但至今沒有一部全國性法規。文件的公佈,意味着期待了多年的國家居住證制度,夢想終於要照進現實。
文件最大亮點,無疑是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多項權利,比如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等,這正是城市外來人口所希望看到的。但是,文件明確的“權利”,能否真正實現“同城同權”,或者說,與城市外來人口的期待有沒有距離,仍是值得討論的問題。能否從紙上真正落地,也是輿論關心的一個問題。
據報道,網友曾統計北京戶口有80餘項福利。顯然,其他城市的戶口也附着很多項福利。那麼,每個城市的居住證持有人是否有權利享受所在城市戶口上附着的所有福利呢?如果一個城市的戶口上附着50項福利,而居住證持有人只能享受10項或20項,這就意味着沒有實現“同城同權”。
尤其是,文件明確的多項權利能否真正得到保障?很顯然,要想居住證持有人的權利保障不打折扣,首先必須要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包括制定相關制度的責任,提供各種公共服務的責任等;其次,要對政府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考覈。只有這樣,居住證制度上明確的多種權利,纔不會是“紙上的權利”。
文件雖多處提到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應該幹什麼,似乎規定得比較清楚,但在筆者看來,應首先詳細規定居住證持有人該享受哪些權利,然後據此明確政府責任。
顯然,保障居住證持有人的權利,關鍵在於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而提供公共服務的關鍵則是財政對相關民生領域的投入,所以,制度有必要明確政府對相關公共服務投入的責任。假如這個問題不明確,地方政府能否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就是個問號,權利是否有保障就是未知數。另外,制度還應該明確政府所提供的相應公共服務,誰來監督、評價和考覈,不合格怎麼辦。
總之,應該明確“居住人”具體的權利和政府具體的責任,因爲權利越具體越有保障,責任越明確越有利於履行。雖然說一部居住證制度不可能詳細規定所有的權利和責任,但可以明確相配套的具體制度,在配套制度中詳細規定權利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