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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已被中國2006年聲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
57. 《公約》第十五部分確認了締約國可以書面聲明就特定事項排除適用該部分第二節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中國2006年作出此類聲明,符合《公約》有關規定。
58. 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祕書長提交聲明。該聲明稱:“關於《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第1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程序”。也就是說,對於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下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包括強制仲裁。中國堅信,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進行友好磋商和談判,是和平解決中國與周邊鄰國間的海洋爭端最有效的方式。
59.中國與菲律賓是海上鄰國,兩國屬於《公約》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三條所指的“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兩國之間存在海域劃界問題。由於中菲有關島礁領土爭端懸而未決,兩國尚未進行海域劃界談判,但已開展合作爲最終劃界創造條件。
60. 2004年9月3日,中菲雙方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新聞公報》,指出“雙方重申將繼續致力於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在尚未全面並最終解決南海地區的領土和海洋權益爭端前,雙方將繼續探討共同開發等合作”(聯合新聞公報第16段)。
61.上述聯合聲明發表的前兩天,經中菲兩國政府批准並在兩國元首的見證下,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與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簽署《南中國海部分海域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該協議於2005年3月14日擴大爲中國、菲律賓、越南三方之間的協議。這是有關國家加強合作,爲談判解決南海爭端創造條件的有益嘗試。該協議適用範圍就在菲律賓此次提起仲裁所涉海域之內。
62. 2005年4月28日,時任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對菲律賓進行國事訪問期間,雙方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同意繼續致力於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越南油氣總公司和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簽訂《南中國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表示歡迎”(聯合聲明第16段)。
63. 2007年1月16日,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對菲律賓進行正式訪問期間,雙方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再次表示,“南海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爲本地區合作的一個示範。雙方同意,可以探討將下一階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強本地區建立互信的良好勢頭”(聯合聲明第12段)。
64.可見,中菲之間對於通過合作促進海域劃界問題的最終解決已有共識。鑑於中國2006年作出的聲明,菲律賓不得單方面將海域劃界問題提交仲裁。
65.爲了掩蓋中菲海域劃界爭端的實質,繞過中國2006年聲明,菲律賓將海域劃界爭端拆分,抽取其中幾個事項作爲孤立的問題提交仲裁,要求仲裁庭分別進行所謂的“法律解釋”。
66.不難看出,菲律賓提出的各項仲裁事項,包括海洋權利主張、島礁性質和海洋權利範圍,以及海上執法活動等等,均是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在以往海域劃界案中所審理的主要問題,也是國家間海域劃界實踐中需要處理的問題。這些問題屬於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67.海域劃界是一項整體、系統工程。《公約》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三條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海域劃界問題,“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國際司法判例和國家實踐均確認,爲使海域劃界取得公平的結果,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基於上述,適用於海域劃界的國際法,既包括《公約》,也包括一般國際法。海域劃界既涉及權利基礎、島礁效力等問題,也涉及劃界原則和方法,以及爲實現公平解決所必須考慮的所有相關因素。
68.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構成中菲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只能在中菲海域劃界的框架下,與有關當事方基於《公約》、一般國際法和長期歷史實踐所享有的相關權利和利益結合起來,予以綜合考慮。菲律賓將中菲海域劃界問題拆分並將其中的部分問題提交仲裁,勢必破壞海域劃界問題的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違背海域劃界應以《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爲基礎以及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的原則,將直接影響今後中菲海域劃界問題的公平解決。
69.菲律賓表面上不要求進行劃界,但卻請求仲裁庭裁定部分島礁是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裁定中國非法干涉菲律賓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和行使主權權利,等等。上述仲裁請求顯然是要求仲裁庭確認相關海域屬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菲律賓在該海域有權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這實際上是在變相地要求仲裁庭進行海域劃界。菲律賓提出的各項仲裁事項,實際上已涵蓋了海域劃界的主要步驟和主要問題,如果仲裁庭實質審議菲律賓的各項具體主張,就等於是間接地進行了海域劃界。
70.締約國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作出的排除性聲明理應受到尊重,菲律賓試圖繞過中國排除性聲明提起強制仲裁的做法是濫用《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
71.中國2006年排除性聲明一經作出即應自動適用,其效力是,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未經中方同意,其他國家不得針對中國就相關爭端單方面提交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同時,中國也放棄了就同類爭端針對其他國家單方面提起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權利,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72.菲律賓辯稱,中國作爲《公約》的締約國,按照《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未在該條所列的四種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中作出選擇,應被視爲已接受強制仲裁程序。這種觀點是有意誤導。中國2006年聲明的目的和效果就是對於特定事項完全排除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無論中國對《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所列的四種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是否作出選擇,只要是屬於中國2006年聲明所涵蓋的爭端,中國就已經明確排除了適用《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下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包括強制仲裁的可能性。
73.儘管菲律賓認爲其所提仲裁事項不屬於中方2006年聲明所涵蓋的爭端,但在中國對此持不同看法的情況下,菲律賓應先行與中國解決該問題,然後才能決定能否提交仲裁。如果按照菲律賓的邏輯,任何國家只要單方面聲稱有關爭端不是另一國排除性聲明所排除的爭端,即可單方面啓動強制仲裁程序,那麼《公約》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就變得毫無意義。
74.自《公約》生效以來,本案是第一例在一國已作出排除性聲明的情況下,另一國針對該聲明所涵蓋的爭端單方面啓動強制仲裁程序的案件。如果菲律賓這種“設計”的爭端被認爲可以滿足強制仲裁管轄權的條件,那麼可以設想,第二百九十八條所列的任何爭端均可以按照菲律賓的方法與《公約》某些條款的解釋或適用問題聯繫起來,都可以提起第十五部分第二節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若可以如此適用《公約》,那麼,《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還有何價值?目前35個國家所作出的排除性聲明還有何意義?中國認爲,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是在濫用《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對《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嚴肅性構成嚴重的挑戰。
75.綜上所述,即使菲律賓提請仲裁的事項涉及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是海域劃界爭端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已被中國2006年聲明所排除,菲律賓不得就此提起強制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