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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過程中艙室進水,導致數億元設備損失。因保險理賠引發糾紛,建造方和保險公司對簿公堂。在天津海事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達成和解協議。此外,天津海事法院還妥善處置了一起標的達數億元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該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與船舶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標的額分別達到6.26億餘元和5.34億餘元,受案後,海商庭對兩件案件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並依該庭制定的合議庭制度運行規則分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兩原告為船舶定做方與造船方,三被告為在建船舶的共同保險人,所建船舶為深水三用工作船,保險價值為7.39億餘元。因在造船過程中發生艙室進水事故導致數億元設備損失,在自行協商未能獲得保險理賠的情況下,由於船舶用途為國家重要科研開發項目,為按期完成船舶建造任務,船舶建造方不得不依據協議先行墊資數億元重新購買設備繼續建造船舶,給本因船舶建造市場低迷造成經營困難的船舶建造企業雪上加霜。該案僅原告方的初步證據就多達七箱,經裝訂後共計百餘本,案情極為復雜。
了解案情後,合議庭及時聯系各方當事人,一方面努力促成共同保險人先行支付部分理賠款以緩解船舶建造方資金壓力,一方面爭取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盡快妥善解決理賠事宜。經合議庭積極協調以及數輪調解與協商,最終,在合議庭和各方當事人以及保險公估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之間達成了和解協議,並履行了和解書確定的義務。該案的順利解決為船舶的建造及按期交付掃清了障礙。
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告之一是國內最大的油輪航運企業,也是國內第一家從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的央企,其重大變化受到了多方密切關注。在案件審理期間,一方被告進入破產程序,進一步增加了該案的審理難度。在此情況下,合議庭最終促成各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使瀕臨破產的一方被告成功進入重整程序,既避免了該被告破產,也避免了出現眾多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實現的狀況,同時也使本案的另一方被告即作為擔保人的另一家央企減輕了債務負擔。該案以原告的撤訴結案,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陳興旺馬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