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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了更好地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日前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依法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應稅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和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水平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