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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胡云騰今日指出,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等七種嚴重情形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四部委今日舉行發佈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胡云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史衛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和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峯介紹《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胡云騰談及《意見》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指出,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都有規定,主要是兩個方面,法律規定是兩個方面,一個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還有一個就是不履行監護職責,《意見》根據這兩個法律的規定,列舉了七種嚴重情形,在《意見》的第35條,一共有7項,其中前面6項都是非常具體的,最後一項兜底條款,如果嚴重程度也相當前六項規定也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是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二是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四是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等情形,五是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七是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胡云騰指出,規定這些剝奪監護權秉承了三個原則,一個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一切要從未成年人的權益考慮,工作宗旨是:一切爲了孩子、爲了孩子的一切、爲了一切的孩子。要把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落到實處。考慮到這項規定與傳統觀念還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這項制度必須要審慎行使。確實需要依法剝奪的才依法剝奪,同時對那些進行批評教育、處罰以後能夠改正的,能夠再次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在一年內根據他的申請依法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