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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由於三名子女都不在身邊,耄耋老人陸某入住養老院,然而三個月後,老人卻意外走失,被發現時已暴屍荒野。事發後,老人的子女以養老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索賠近百萬元。日前,津南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養老院擔責三成。
離休老軍醫陸某育有二女一子,因工作原因,兩名子女已移居國外生活,另外一女雖居國內,卻與老人相隔很遠。由於子女無暇照顧,2013年7月,陸某入住本市一家養老院,當時約定陸某的護理等級為自理級。同年10月23日下午,陸某的女兒接到養老院的電話,被告知其父親從養老院走失。後陸某三子女多方查找父親去處,均無果。2013年12月3日,民警在津南區小站鎮某村荒地發現了陸某的屍體。陸某三子女得到消息後悲痛萬分,隨後找到養老院,以養老院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應對陸某走失及死亡負責為由提起索賠。由於雙方未能協商一致,陸某三子女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養老院向三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89萬餘元;立即退還原告預交的三個月費用及押金1.7萬元。
對此,被告養老院辯稱,陸某及其家屬在陸某入住養老院時隱瞞了陸某曾患有失憶癥、腦栓塞的病癥。事發當天,陸某自稱需要外出買煙並請假外出,其並非在養老院受到傷害,而是在養老院以外的地方死亡。雙方在協議中約定,陸某短期外出(半日內)須到護理部請假,得到同意後,方可外出。外出期間發生意外由陸某負責。故此次事故責任不應由養老院負擔。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告方與被告簽訂的入住養老院協議書、補充協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予以確認。原告依約交付住養費及陸某入住被告處後,被告應依據約定履行護理義務。雖然雙方並未就陸某外出是否需有人陪伴進行約定,但由於其入住時已84歲,年事已高,在其外出時,出於安全考慮被告理應派人陪同或依協議約定執行嚴格的請假手續。被告在死者外出時未安排人員照料,且死者亦未按照約定履行請假手續,門衛又疏於管理私自放行,被告在護理及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導致死者從被告處出走後走失以致死亡,對此,被告應負有一定的責任,酌情考慮以30%為宜。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8.6萬餘元,並返還原告定金5000元。
本案中死者陸某是典型的空巢老人,對於這類人群,一方面,作為子女,無論工作多忙都應『常回家看看』,關注老人精神生活,給他們以溫暖和慰藉,不能把照料老人的全部責任推給社會養老機構;另一方面,相關部門應進一步規范社會養老體系,培養專業的護理人員,為老人們提供優質的養老服務,使他們得到心理、生理的雙重療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們每個人都應把更多的關愛給予『空巢老人』,切記:莫讓空巢老人空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