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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推動呼格吉勒圖再審的新華社記者湯計忍不住擦起眼淚。當日,內蒙古高院工作人員上門呼格吉勒圖父母家送達法律文書,判定呼格吉勒圖無罪,並送上3萬元慰問金。李三仁夫婦表示,感謝法院公正判決,希望自己的悲劇不要在別人身上重演。劉文華攝
中新網12月31日電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關於賠償決定爲何沒有包括死者父母的生活費?內蒙古高院表示,生活費支付的前提條件應當是無勞動能力且其他生活來源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無其他生活來源。但本案中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退休後均有退休金,且高於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故賠償協議和決定中沒有此項內容。
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於2014年12月25日向內蒙古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內蒙古高院於同日立案,並於12月30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該決定已於12月31日送達。
呼格吉勒圖案國家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以上各項合計2059621.40元。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如何確定的?內蒙古高院表示,該國家賠償案件是以《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爲依據提起的,而呼案所涉及的被執行刑罰是最爲嚴厲的死刑,這對呼格吉勒圖親屬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無疑是極其嚴重的。鑑於這種特殊情況,內蒙古高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這個數額是內蒙古高院綜合考量本案的具體情況確定的。賠償數額超過死亡賠償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35%,是綜合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性,綜合考慮到國家賠償所蘊含的救濟損害和撫慰創傷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予以協商和決定的。對此,呼格吉勒圖父母也表示充分理解。
關於爲何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期間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內蒙古高院表示,從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看,因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若屬原判死刊已經執行的情形,侵犯的權利客體不僅包括生命權,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權。這兩項權利的賠償,分別規定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本案呼格吉勒圖生前受到羈押,雖然時間不長,但也依法予以賠償。儘管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在書面申請中沒有單列此項賠償請求,但本着依法賠償和主動告知權利的要求,協商中內蒙古高院主動對此予以釋明,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要求將此項賠償內容寫入賠償協議和決定。故內蒙古高院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爰雲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
關於賠償決定爲何沒有包括死者父母的生活費?內蒙古高院稱,《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款第(三)項雖然規定,“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但本案中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退休後均有退休金,且高於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因此,結合《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和最高人民法院( 1999 )賠他字第17號和( 2006)賠他字第4號兩個個案答覆精神,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釋明瞭生活費支付的前提條件應當是無勞動能力且其他生活來源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無其他生活來源。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對此表示理解和同意,故賠償協議和決定中沒有此項內容。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