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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李春光,公安港南治安分局預審支隊副支隊長,1994年參加公安工作,2009年6月加入預審隊伍,曾獲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系統業務標兵稱號並榮立個人三等功。李春光認為,作為一名預審員,首先要有責任心,案子來了,必須分析成因、動機,以這樣的主觀心理,纔能准確認定犯罪經過和犯罪後果以及證詞的真偽。案件無論大小,都不能有懈怠心理,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能放過他的罪責,也不能壓制他、委屈他,形成冤案錯案。李春光總說,一名好的預審民警,在審案時,要考慮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效統一。
用心調解,化同事紛爭
在日常工作中,李春光嚴格執法,不枉不縱,從不為了辦案而辦案。他在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時,發現兩個當事人李某和張某是同事關系,雙方因言語產生誤會,進而發生肢體衝突,張某因此枕骨骨折、顱內血腫。如果按常規程序審訊,李春光的工作會很輕松。但如果這樣做,勢必會使雙方矛盾進一步加劇,從而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考慮到嫌疑人李某的孩子只有一歲多,且其沒有犯罪記錄,李春光在20多天的時間裡,先後多次同雙方親屬進行溝通,站在對方立場解釋政策、分析形勢,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終於使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案件審結後,當事人雙方達成諒解。
調解交通肇事案:雙方都滿意
2014年三月的一天,春寒未盡。大港油田光明大道上,30歲的王某騎著自行車下班回家。突然,一輛自西向東行駛的卡車撞上了她。瞬間,這名年輕母親的生命畫上了休止符。肇事司機在繼續將車開出100多米後棄車逃逸。第二天司機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公安機關自首,公安機關依法對肇事司機進行了刑事拘留,並將該案移送到預審支隊。接到案件後,李春光先是到被害人家中,找到了被害人家屬核實有關情況。極度的悲憤之下,死者的丈夫、父母對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十分強硬,在要求公安機關嚴懲凶手的同時,還提出了較高的經濟賠償要求。
然而,通過審核案卷,他知道肇事者剛剛從監獄回歸社會時間不長,家裡上有老下有小,肇事車輛是從朋友處借來的,基本沒有賠償能力。但面對死者家屬悲傷絕望的表情,李春光暗下決心,一定要把經濟賠償問題落實,不讓這個破碎的家庭再雪上加霜。第三天,李春光接觸了犯罪嫌疑人,他沒有直接審問對方,而是詢問起了肇事司機的家庭、工作和生活情況,用平和親近的態度努力走進犯罪嫌疑人的心裡。在得到嫌疑人的認可後,一步步說明了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逃逸的後果和嚴重性,給受害人家庭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庭帶來的痛苦。聽了李春光語重心長的一番話,犯罪嫌疑人終於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給自身和他人帶來的巨大痛苦。在悔罪的同時,其表示一定全力賠償被害人家屬。
第四天,李春光又來到肇事司機家中。他沒有直接提出賠償的問題,而是和肇事司機的親屬拉起家常。從對死者後事的安排料理到死者雙胞胎子女今後的撫養問題一直聊到今後死者家庭可能出現的生活困難,他的話深深觸動了肇事司機的家屬,使其主動提出一定想辦法賠償被害人家屬。第五天、第七天……李春光一次次來到受害人家中。就這樣,他一趟趟地跑這家,到那家,情真意切講解政策,說明雙方的情況,受害人家屬也對肇事司機的態度有了轉變,對對方的家庭也表示了理解,並表示可以接受對方80萬元的賠償。
自此,經過一個星期的不懈調解,這起交通肇事案,終於有了一個使肇事方和受害方雙方都認為比較滿意的結果。肇事司機也被判了緩刑。
合理質疑,偷盜還是搶劫
證據的收集和運用的好壞,直接影響辦案質量。實際工作中,李春光十分注重證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應用,使多起疑難復雜的案件順利審結,嚴懲了犯罪,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2011年,犯罪嫌疑人曹某伙同他人因偷盜原油被公安機關抓獲。受理此案後,李春光認真梳理案卷材料,縝密分析案情,發現曹某曾因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被依法處理過。這次被抓獲後,他對參與偷盜原油的行為交代得很詳細,認罪態度積極得超乎尋常。
難道他在隱瞞什麼?帶著疑問,李春光提審了曹某。提訊時,李春光先是對其認罪態度給予肯定。曹某聽到後,表示想早點結案,早點服刑,表現得有些迫不及待。這一行為,更印證了李春光的懷疑。
李春光查看了案發現場。現場三面環水,只有一條狹窄土路可進出。這種特殊地形使他陷入了沈思。在證人材料中提到,案發當晚值班工人發現異常後,曾到過現場。如果工人守住這條公路,犯罪嫌疑人駕駛的車輛是不可能逃離的。那麼,工人到現場後發生了什麼呢?為此,李春光找到被盜單位核實,終於發現了新的情況。原來,巡查人員到場後,嫌疑人曾用磚頭砸向巡邏車輛,導致巡邏車前擋風玻璃損壞。這一情節的落實與否,關系到該案的定性:如果沒有這一犯罪情節,曹某只是『偷盜』;如果核定了這一情況,那麼,曹某的行為就是搶劫,量刑更重。
為獲取有力證據,李春光分別找到三名當事人核實情況。三人陳述了當晚巡邏車輛被盜油分子用磚砸壞的事實。案發當晚,值班人員發現了盜油車輛,並用巡邏車擋住了進出井場的唯一土路。曹某發現無路可逃,便用磚頭打砸巡邏車輛,迫使值班人員離開現場後駕車逃離。
最終,該案以搶劫罪移送審查起訴並由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對曹某判處了刑罰。
盜用天然氣案,誰是主謀
讓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嚴懲,是對一名預審民警最基本的要求。李春光在預審工作中,對辦案單位移送的案件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特別是對案件涉及關鍵人物的審查,更是細之又細。
2011年,一起天然氣盜竊案轉到了李春光手中。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間,有人發現大港油田某化工廠天然氣被盜,公安機關及時來到該廠,現場抓獲了正在偷盜的該廠職工王某。公安機關了解到,該廠廠長為劉某,是嫌疑人王某的舅舅,此時不知去向。
王某落網後十餘天,劉某突然現身,主動到公安機關出示了一份協議:他已將該廠的管理權轉移給了自己的外甥王某,其對王某盜竊燃氣的行為毫不知情。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劉某還主動提供了天然氣供氣協議、購買天然氣付款憑條、打款憑證、轉賬記錄等物證。然而,王某卻稱:由於該廠生產燒鹼,需要大量天然氣,劉某為了減少成本,決定鋌而走險盜用天然氣,後又精心准備協議,將工作的管理權轉給其外甥,以解脫自己的罪責。『是我私接的管道,但是我舅舅讓我安裝的,都是他指使安排的,我只是乾活的……』王某說。
由於缺乏證據,多次詢問劉某均沒有結果,該案一時難以推進。李春光接辦此案後,經過縝密分析,從劉某提供的物證入手,先後到供氣單位、生產單位了解情況,並走訪劉某的親朋好友等多人。結果證明,王某只是一個年輕的打工仔,根本不具備管理並承包工廠的能力。
李春光又繼續從購買燃氣收據、銀行小條等證據上查找線索。很快發現,用氣協議雖然是真的,但實際協議購買量不足以負擔全廠燒鹼的生產量。他找到會計核實,證實所有的財務票具都是以廠長劉某簽字為主。歷經半年多,李春光終於將這些物證查驗清楚,認定劉某就是工廠的真正負責人。最終,劉某以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償還被盜氣單位17萬元損失,其外甥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