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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4年10月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正式實施,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年度報告制度。這也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首次被要求像其他市場主體一樣進行年報公示。按照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農民專業合作社首次實行“年報”
記者從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瞭解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內容包括: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生產經營信息;資產狀況信息;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聯繫方式信息以及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現其公示的年度報告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後內容同時公示。
市場監管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農民合作社快速發展,在建設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市場參與度日益提升。但在發展中,社會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知度還有待提高。爲加強農民合作社規範化建設,提高農民合作社發展社會認知度,國務院出臺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公示提出了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報、異常經營名錄公示進行了規定,標誌着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正式登上舞臺。
信息不實入“黑名單”
記者瞭解到,本市市場監管委將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進行隨機抽查,抽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名單和抽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農民專業合作社未按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的,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聯繫的,都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更正其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或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後,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根據有關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記者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