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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聚眾斗毆案。男青年楊某在酒吧內因懷疑他人辱罵自己,遂糾集眾人毆打對方。與以往不同的是,法庭上的被告人既沒有剃光頭、也沒有穿『號服』、戴戒具,而是一襲便裝坐在被告席上受審。據了解,今後這將成為該院審理一般刑事被告人的『庭審常態』。
據介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即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依據。根據該原則,在法院判決前,不應以對待罪犯形式對待被告人,這也是近年來『去犯罪化標簽』的一個主導思想。
長期以來,在我國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穿著帶有看守所標識的馬甲(號衣)、戴戒具、剃光頭出庭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從無罪推定原則看,這種現象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趨勢和現代法治文明,而且在刑事訴訟中,過於強調被告人的義務,而忽視了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
為此,和平區人民法院與公安和平分局共同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被告人人權保障提昇司法文明的若乾規定》。該《規定》主要從幾方面去除庭審中對被告人的『犯罪化標簽』:一是看守所不得強行給被告人理剃光頭;二是開庭時,不得要求被告人穿著具有監管機構特征或附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飾,被告人可以穿著自己的正裝或便裝參加庭審活動;三是開庭時,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籠;四是開庭時,為被告人提供桌椅、紙筆,保障其行使辯護權等訴訟權利;五是庭審時間較長的,應保證被告人必要的就餐、休息時間。但為保證法庭的嚴肅性和安全,與法庭氛圍相悖的服裝是被禁止的,對於被告人有逃脫可能的,涉黑、涉惡的,有自傷、自殘可能的,則不解除戒具。
和平法院開審聚眾斗毆案
疑人罵己糾眾傷人
一名男青年在酒吧內,因懷疑他人辱罵自己,遂糾集眾人毆打對方。檢察機關據此以涉嫌聚眾斗毆罪對該男子提起公訴。今天上午,和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4年7月1日凌晨1時許,楊某及宋某(另案處理)在本市和平區柳州路一家酒吧內,因猜疑許某等人辱罵自己,分別糾集趙某、韓某、劉某等人(均另案處理)至酒吧門前,對許某、霍某等人進行毆打,致許某、霍某面部受傷。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於同年9月29日將楊某抓獲。經法醫鑒定,許某上頜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顴部及鼻部的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微傷;霍某右側鼻骨合並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眼部及面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法庭上,被告人楊某對上述指控事實並未提出異議,表示認罪。截至記者上午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