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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昨日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天津法院不斷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今年1至11月,共對18件案件作出無罪判決(包括一審宣告無罪,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據了解,這些案件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案件類型相對集中。主要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侵犯財產的案件,其中,故意傷害案件9件,詐騙、侵佔、盜竊案件分別為4件、2件和1件。此外,交通肇事、強奸案件各1件。二是審理時間一般較長。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均有一定難度,本身需要較長的審理時間。同時此類案件有的經過發回重審、二審,導致審理時間更長。在已審結的14件案件中,有6件審理時間超過1年;其中經發回重審或者二審的4件案件審理時間均超過2年。三是作出無罪判決多因證據問題。因證據問題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12件。一方面,各級法院進一步強化證據裁判,對證據不足或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的8件案件作出無罪判決;另一方面,由於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變化,部分原本屬於輕傷的情形現不再符合輕傷標准,故對4件案件作出無罪判決。此外,因法院與公訴機關、偵查機關對法律理解與適用存在差異而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6件,如侵財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如何認定,職務侵佔罪中『利用職務便利』如何理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