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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和平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該院與公安和平分局聯合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被告人人權保障、提升司法文明的若干規定》。根據該規定,在該院受審的被告人不再提前剃光頭,不再穿號服、戴戒具,而且法庭還爲他們提供桌子和紙筆進行記錄。據悉,此類規定在本市還屬首次推出。
據該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在我國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穿着帶有看守所標識的囚衣、剃光頭、戴戒具出庭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從無罪推定的原則看,這種現象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趨勢和現代司法文明。而且在刑事訴訟中,過於強調被告人的義務,而忽視了對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2014年12月31日,天津市高院和市公安局聯合發出《關於規範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着裝的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施行。和平區法院的《規定》也是進一步貫徹落實市高院聯合發文的通知精神的具體體現。
談到《規定》對被告人出庭形象的要求時,該負責人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依據,根據該原則,在法院判決前,不應以對待罪犯的形式對待被告人,這也是近年來“去犯罪化標籤”的一個主導思想。《規定》第三條至第六條主要限定了髮型、服飾、戒具等,體現了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保護。
該負責人表示,對於被告人出庭時的髮型,我們認爲被告人選擇何種髮型是其人權體現,不宜進行硬性規定,並考慮被告人的疾病、習慣等。對其本人要求剃光頭的除外。在服飾方面,《規定》明確提出,開庭審理時,不得要求被告人穿着具有監管機構特徵或附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飾。明確被告人可以穿着自己的正裝或便裝參加庭審。正裝主要指西裝。讓被告人有權選擇穿什麼衣服出庭受審,符合無罪推定原則要求,目的也是儘量減少犯罪嫌疑人戴“標籤化”的壓力,使其能“寧靜”地接受審判。但明確了五種情形除外,即背心、短褲;表明特定身份的制式服飾;有色眼鏡、帽子等遮擋面容的配飾;喜慶、喪葬服飾;其他同法庭氛圍嚴重相悖的服飾。
庭審現場
被告人感受尊重
發佈會之後,和平區法院依照規定審理了兩起刑事案件。女被告人陳某被指控於2014年10月15日19時許,在本市和平區一家酒店,以人民幣900元的價格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54克,被當場抓獲。昨天她身穿便裝被帶進法庭,而且法警及時爲她摘下了手銬。如果不是坐在被告人席上,她就與一般市民無異。而且,法庭內也沒有令被告人怵頭的囚籠。這種受審環境顯然讓陳某的心裏比較放鬆,很快就交代了犯罪事實。在受審過程中,她還不時地伏在桌子上進行記錄。
因被指控犯聚衆鬥毆罪而出庭受審的男子楊某也享受到了這份平等尊重。起訴書指控,2014年7月1日凌晨1時許,楊某和他人在酒吧內,因猜疑被害人等人辱罵自己,遂糾集多人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致被害人受傷。
庭審之後,被告人表示,通過這次庭審,他們體會到自己受到的尊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義,心裏感到很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