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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審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負責
——天津市二中院深化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天津北方網訊: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公信力的建設比任何時候都顯得迫切。
爲了實現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一個重要的途徑便是迴歸“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基本司法規律。
記者瞭解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堅持“針對問題建立機制,依靠機制解決問題”的工作思路,推出了系統化保障廉潔公正司法機制,究竟效果怎麼樣呢?帶着這一問題,日前,記者對該院深化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進行了走訪調查。
合議有名有實 審理者人人有責
在法庭上,我們最常看到的是3個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一個案件。這種合議制是我國一項基本訴訟制度,旨在集思廣益、互相監督。
“但在審判實踐中,卻普遍存在着‘合而不議’‘形合實獨’的現象。”二中院院長姚奎彥坦言,“比如,案件的承辦法官自然對整個審理過程盡職盡責,但非承辦法官儘管坐在審判席上,手捧卷宗認真地看,實際上看的卻是自己作爲承辦人的另一個案件材料。這種做法極大削弱了合議庭對案件質量的共同把關作用,無形增加了產生差錯案件甚至‘金錢案、人情案、關係案’的風險。”
爲了解決這一問題,二中院重新完善了合議制,明確規定合議庭成員對案件共同承擔責任。爲了打破合議庭成員組成長期固化可能形成的利益共同體,二中院根據審判和人力資源實際狀況,構建了合議庭“每季度一隨機”的組成模式,即每個季度在各審判庭內隨機選出審判員與審判長組成合議庭。相應的,審判長也由常任制改爲資格制,實行定期選任、優勝劣汰,有效剝離了審判長的行政管理者身份,使審判長迴歸到辦案人的本源狀態。同時,規範了合議庭評議筆錄的製作過程,書記員必須當場對合議庭成員發言進行“原汁原味”的記錄,以使合議筆錄真實反映評議情況的原貌。同時,每月抽取20%的評議筆錄進行評查,一旦發現有“合而不議”的情況,無論實體處理是否正確,一律追究合議庭人員的責任。
閻巍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中院掛職鍛鍊的一名法官,雖然剛到二中院工作幾個月,他卻對合議制改革頗有感觸:“二中院建立的合議共同責任機制在全國法院是個創新,合議制改革後,法官們的審判壓力確實增大了,但公平和效率永遠是一對矛盾,怎麼讓大家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就是在這一個個案件中,所以有多大的困難我們法官都必須要克服。”
庭審隨機評查 審判步步有監督
又到星期四了,這一天是二中院所有法官格外關注的一個時間節點,因爲每週四院裏都要進行庭審隨機評查。
在最近的一次庭審評查會上,記者看到,院長姚奎彥與審判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圍坐在一起,從一個月前開庭審理完畢的案件中,通過“隨機抽取軟件”抽取了一個金錢質權案件,並在大屏幕上當場播放庭審錄像。
隨機抽取的這個案件審理時間並不短,其間,記者觀察到,評審們一邊翻閱案情、證據等,一邊認真觀看庭審法官的審判細節。
錄像播放完畢後,每一個評查委員均對案件的審理過程發表了意見,其中評查組普遍認爲,該案件庭審調查詢問針對性不夠強,法官在駕馭庭審火候上有所欠缺。
在經過評審們的細緻打分後,最終該案件得到了89.2分。
記者在《庭審質量評分表》上看到,評分項不僅涉及庭審程序規範、準確歸納爭議焦點等基本要求,還涉及庭審言行舉止、司法禮儀,甚至連法官詢問的語氣都成爲評分的細項。
據瞭解,庭審評查制是二中院於2011年實施的一項舉措,每逢週四上午,由院長親自掛帥帶領評查,打分結果當天就在全院通報。這一天,誰的案子被選中了,評分結果怎麼樣,都會成爲法官們熱議的話題。
曾多次“中籤”的王法官告訴記者:“剛開始實行抽查評審時,其實有些僥倖心理,心想幾百甚至上千個案件,哪能一下子就抽中我的。可沒想到第一次評查,我主審的案子就被抽中了,評查後只得了可憐的71分,全院通報不說,還被領導找去面談。”
不過,評查組給出的意見也讓王法官至今受用——庭審中糾問式色彩濃厚,不能有效引導當事人之間的抗辯。這讓自認爲辦案經驗豐富的王法官汗顏。此後,他開始重新審視自己所審理的每一個案件。
強化裁判責任案件 環環有規制
近年來,隨着法官職業化建設進程的加快推進,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提升。但客觀地看,法官的認知水平和業務能力仍參差不齊。在審判實踐中,爲了保證案件質量,較爲常見的做法是依託現有行政管理體制,以院長庭長審批、簽發判決裁定的方式,強化對案件的層層把關。
對於這種行政化色彩濃郁的“審批決定”機制,姚奎彥並不認可,“司法是嚴重依賴於法官內心判斷的職業領域,只有親身經歷的審理,才能實現法官的內心確定。儘管審批制度對於提高案件質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很容易帶來‘先定後審’‘先判後審’‘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等諸多問題。”
爲了將權力還給“審理者”,讓審理者裁判,二中院改革裁判把關制度,建立健全案件質量層級監督機制,變“審批決定”爲“審覈把關”,即院長庭長對於案件的實體處理只有監督權、建議權和諮詢權,沒有決定權。如果對評議結論有異議的,有權建議合議庭複議,但無權以審批形式改變合議庭意見。
有權力就要有規制,讓裁判者負起責任。按照審判管理流程涉及的各個環節,二中院將案件質量責任分解到立案人、審理者、記錄員、把關者等每一位參與者身上。同時,進一步明確了責任承擔主體和主次責任劃分標準、有過錯案件的五個差錯等級和問責方式、累計晉級處罰方法。
爲了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目標,提升司法公信力,近年來二中院除了着力打造以完善合議制、監督制約制和辦案責任制爲重點的“三位一體”審判權力運行機制,還創新完善了電腦隨機分案、異地司法鑑定、終身案件反饋制約、涉訴財產網上拍賣、減刑假釋聽證等機制,力圖使審判更加公正、高效、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