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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杭州天氣陰冷。2014年震驚全國的杭州“7·5”公交車縱火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上午9時整,犯罪嫌疑人包來旭躺在一張特殊的病牀上,被六名法警推到了法庭。
牀上的包來旭沒了頭髮,滿臉燒傷癒合後的皮膚顯得煞白令人心悸。包來旭身上蓋着一層白色牀單,脖子被枕頭墊高,話筒放在他的嘴邊。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5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包來旭爲發泄對社會的不滿,在行駛至杭州市上城區東坡路慶春路口的7路公交車上傾倒、點燃天那水放火,致三十名乘客不同程度燒傷。經鑑定,其中有二十人重傷、五人輕傷、五人輕微傷,並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
而包來旭是傷勢最重的一個,全身燒傷面積達到95%以上,雙腿腳踝以下部分已被截肢。
因被告人包來旭大面積燒傷,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身體狀況進行了評估。在明確包來旭傷情及精神狀況穩定,具備出庭受審能力的前提下,法院爲包來旭準備了搖桿式牀鋪,允許其躺靠受審,並依法爲其通知援助律師出庭辯護,充分體現司法人權保障。
在與公訴人及審判長的對話中,包來旭的講話思路清晰,帶着一絲鼻音,言語清楚。
在庭審現場,包來旭說,放火那天,他一大早從義烏到了杭州,之後一路漫無目的走走停停,過去了近十個小時,他覺得好累。當他走到靈隱覺得沒地方可去了,就隨便上了一輛公交車。
上車前他把手機扔進了垃圾桶,“證明我身份的東西都沒有了,我想一死了之,這樣就沒人知道我身份了。”
包來旭當庭承認,放火是因爲一時想不通,現在想想被燒的也都是些普通人,他有些過意不去。“當時沒想到會傷及這麼多人,現在覺得很對不起。”包來旭說。
公訴機關指控,包來旭造成20人重傷,其中重傷一級7人,二級13人,給他人造成重大傷害,社會危害極大極深,應予以嚴懲。
在重傷的人員中,最小的才7歲,美好的童年和未來就此被毀。一對情侶中,一人氣管被切開,一人插管。還有一家祖孫三代全部重傷。至今還有三人不能開口陳述事發時的情形。
舉證材料顯示,包來旭縱火,造成公交車損失31萬餘元,醫療費用超過1300萬元,還有傷者在醫院接受治療,費用還會增加。
當公訴人問爲什麼要放火,包來旭說他得了肺結核,復發後來杭州看過多次,後來從網上看到說肺結核治不好,就有了放火的念頭。
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說,包來旭曾經的兩個工友聽他說過,看到別的公交車被燒,他也要用這樣的方式,臨死前拉幾個墊背的。但包來旭否認說過這些話。
包來旭倒在公交車上的液體,是天那水(即“香蕉水”)。他交代,他以前就知道天那水是易燃的,因爲上班的時候用天那水調過油漆,但是他不知道最後會燒傷那麼多人。“我很後悔,自己做錯了必須自己承擔。”包來旭在庭審現場多次表示。
在法庭上,包來旭的律師也爲他做了辯護,辯護人認爲有從輕從寬情節:是初犯偶犯,如今的嚴重後果不是他追求和願意發生的。包來旭知罪認罪悔罪,多次表示如果處以極刑願意捐獻器官。
最後,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包來旭放火的主觀惡意極大、極深,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介紹,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持續約兩個半小時的庭審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放火動機、作案手段、致害後果等問題展開法庭調查與辯論。包來旭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情緒平穩並流露出悔意。
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