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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2014年審判工作系列白皮書』新聞發布會,有關負責人解讀本市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新特點,特別關注著作權商標權糾紛中的網絡侵權模式,同時該院還出臺知識產權司法保障措施和建議,進一步平衡知識產權創造者、應用者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為知識產權保護營造有利的司法環境。
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一對多批量訴訟常見
新技術運用和商業模式創新愈加活躍同時,帶來新的法律爭議,出現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以網絡平臺為載體的商標侵權案件,特許經營糾紛案件,商譽詆毀案件以及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等新類型案件。同一作品被不同被告侵權的批量訴訟案件數量較多。如程某某針對多家出版社提起的侵權訴訟。程某某擁有某文字作品的著作權,該文字作品被多家出版社侵權使用,訴訟標的和侵權行為相同,審理過程也基本一樣。在這種情況下,個案處理結果會對其他案件形成一定的參照效應,一調全調,一判皆判,審理過程及裁判結果趨同化傾向明顯。據統計,兩年來此類案件有159件,佔全部案件的34.1%。
該院審理的針對知名品牌的侵權案件仍較多,涉及知名品牌包括路易威登、古奇、西門子、阿迪達斯、耐克等,還有吉利汽車、三環鎖業、美的、紅雙喜、中鹽長蘆鹽業、錦繡江南等品牌。不正當競爭糾紛、商標權糾紛的訴訟結果對相關當事人的市場競爭、市場份額的影響越發明顯。在一些案件中,權利人在維護自身企業名稱權或商標權的同時,還想通過訴訟手段掃除拓展市場障礙,或阻礙對方進入自己的市場。此類案件雙方爭議大,審理難度大,需要綜合考量法律適用、市場健康發展需求等因素。
以『深度鏈接』方式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去年市二中院在審理的首起涉嫌以『深度鏈接』方式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中,准確界定了被告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在此基礎上,參考網絡服務提供者法定的免責條件,對被告是否在主觀上具有過錯進行審慎認定,避免對其苛以過高的注意義務,從而對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做出了合理判定,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據了解,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訴訟案件逐漸成為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新問題,其中以『深度鏈接』方式侵犯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更是該類型案件的『熱點』。
『深度鏈接』通常是指繞過被鏈接網站首頁而直接鏈接到分頁的某個文本、圖片等的超鏈接方式,或點擊鏈接後,可以在不脫離設鏈網站的情況下,從被鏈網站在線打開文件的超鏈接方式。在這種鏈接服務中,用戶下載的資料並沒有存儲在設鏈網站的服務器上,而是來源於被設鏈服務器;另外,深度鏈接服務提供者不對搜索、鏈接的內容進行選擇、編輯或加工,鏈接的過程完全由計算機程序自動完成。由於『深度鏈接』並不『提供』作品,而只是為用戶提供查找文件的路徑,因此並不是一種『傳播』行為,其實質上只是使作品被傳播的范圍擴大化。
從這個意義上講,『深度鏈接』並不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行為,但仍可能構成間接侵權,著重表現在與被鏈接網站合作過程中,審查對方資質不嚴,沒有分清使用權限,致使深度鏈接提供者侵權,這需要相關管理部門加強對策研究,細化相關行業規則,進一步加強科學引導和監管。
商標權著作權待保護
4G時代應重授權審查
市二中院法律專家認為,互聯網的虛擬環境、虛擬空間及數字化技術為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巨大挑戰,尤其在著作權、商標權領域更為突出。4G為用戶帶來的最大體驗是通訊速度的提昇,文件上傳下載更為便捷,但這也意味著侵權行為實施也變得更為便利。保護著作權、打擊侵權行為的前提是合法的權利來源,這是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先決條件。與原始權利人相比,實踐中容易產生問題的往往是繼受權利人。而授權是否合法全面是4G時代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基於著作權以署名作為判斷作者的一般性證據,因此移動平臺相關運營者在獲取授權時,應當認真審核全部署名,並逐一爭取各個署名作者的全部授權。
移動網絡環境下產生的證據主要是電子證據,因電子證據依附於移動設備,侵權行為人可以隨時隨地對數據進行修改,不需要受到設備的限制,侵權行為人甚至可以在瞬間消除侵權的狀況,使得有關的網絡電子證據不復存在。故一旦涉及侵權,應當對電子證據及時予以保全。對取證過程的記錄,應當在公證書中說明證據的來源和取證過程,包括取證的時間、地點、制作過程、設備(如果使用了特殊的程序或者軟件),其中制作過程應當包括訪問路徑、電子證據如何生成、打印、提取、傳輸、存儲等。需要注意的是,對移動平臺還應當有具體的說明,包括名稱、開關機過程等。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制定並完善網絡證據保全公證制度,特別是對於網絡技術型證據以及網絡虛擬財產證據,應盡快完善相應的規則和操作辦法。
商用許可事先審查
防止產生侵權責任
市二中院法律專家表示,KTV娛樂業侵權問題未被廣大KTV經營者重視,加之沒有專門的社會管理機構或中介組織給予必要的服務和引導,導致音樂作品權利人一旦主張權利即出現大范圍侵權的『訴訟洪峰』現象。暢通音樂版權的商用許可通道,引入中介組織推動音樂版權的商用管理,制定合理收費標准,尤為重要。KTV經營者應當充分尊重音樂著作權,積極主動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通過協商訂立合同,事先完成相關注冊,繳納使用費用,既可以保護音樂人的勞動成果,又能防止事後維權的高成本。出租櫃臺的商場、超市應進一步增強商標法律意識,盡管商場、超市與經營者之間簽訂了合同,但不能以『與相關租賃櫃臺有內部約定』為抗辯理由而排除自身的侵權責任,因此應當積極履行事先審查職責,防止產生侵權的後果。
一些跨國公司為獲取更多的市場份額,不合理地行使商標權,限制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競爭者的利益。我國法律不僅高度重視對外國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時也要防止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反向歧視』現象,即某些外國企業依其公司品牌和知識產權的強勢,人為排斥本土企業對知識產權權利的正當行使。對此,我國本土企業應全面理解和准確把握WTO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以公平、公正、對等的保護策略來回應國外跨國公司針對中國企業設置的壁壘。在應對國外企業的起訴時,要查明所要求的賠償是否合理,同時也應避免『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加大自我創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