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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辦案需要當事人給一筆『辦案補助費』?雲南省紅河州一家企業負責人王某近日告訴記者,公司一批貨物被搶劫後,自己付給個舊市公安局2萬元作為『辦案補助費』,目的是請他們幫助追回貨物。但5年多過去了,公安機關僅追回了極少數貨物。紅河州公安局對此回應稱,個舊市公安局已經上交了違規收取的『辦案補助費』2萬元,並對當事民警進行了批評教育。
當事人:警方索要辦案補助費『收了錢不辦事』
2009年9月29日,5名被告人在個舊市仙人洞隧道內搶走了王某公司價值26萬餘元的礦石,並以9.6萬元的價格銷贓。後幾名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王某說,這批礦石是自己所屬的大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的,當時花了32萬餘元。這車礦石被搶劫後,被運到了個舊市大屯鎮李某某所在的配礦廠內,李某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9.6萬元購買了這車礦。之後李某某一直不願退還。『搶礦石的人已經被判刑了,但買贓的人沒有受到處罰,我的損失也追不回來。』
據了解,辦案時警方從搶劫者那裡追回了3.6萬元贓款,法院已還給王某。
王某說,2009年10月自己接到通知來到個舊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一位姓刁的民警告訴他,案件已經破了,下一步是幫你追贓,但經費不足,你考慮一下能不能贊助幾萬元。王某當場打電話與股東商量後答應了。當天刁某跟著王某到公司的財務室去拿錢,過了幾天後又返回了一份收據給王某。收據上顯示的時間是2009年10月30日,金額為2萬元,名目是辦案補助費,蓋的章是個舊市公安局。
王某說,後來公安機關一直沒能追回贓款贓物,因此自己從2011年起先後到多個部門反映公安機關『不作為,收了錢不辦事』的問題。此後,紀委也曾通知王某去領回2萬元。但王某不願意:『錢我給了公安局,為什麼要去紀委領?』王某坦言,自己的目的是追贓,並不是要回2萬元。
警方:錢已上交紀委並批評當事民警
今年2月3日,紅河州公安局新聞辦回應稱:1月31日,紅河州公安局成立調查組對個舊市公安局收取個舊市大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辦案補助費』一事開展調查。現已初步查明:在案件偵破過程中,個舊市公安局違規收取了個舊市大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辦案補助費』2萬元。
2011年5月,個舊市紀委對個舊市公安局違規收取個舊市大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辦案補助費』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個舊市公安局上交了違規收取的『辦案補助費』2萬元,對當事民警進行了批評教育。
律師:索要『辦案補助費』沒有法律依據
雲南省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條明確了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公安機關替受害人追回被搶財產所產生的費用應包含於辦案經費中,辦案人員向受害人索要『辦案補助費』的行為沒有依據。
依據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