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據央視報道,引起廣泛關注的“高山案”二審今天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東哲、李東虎夥同被告人袁瑛、張立濱,勾結時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鬆街支行(下稱河鬆街支行)行長的被告人高山,採用偷換存款單位預留印鑑、僞造轉賬支票等手段,將河鬆街支行存款單位賬戶資金轉入李東哲、李東虎實際控制的虛假公司或者空殼公司賬戶。李東哲、李東虎指使袁瑛、張立濱等人以提現、轉賬、電匯等方式將資金轉出,被李東哲、李東虎非法佔有。
2004年12月,李東哲、李東虎、高山分別逃往加拿大。李東虎指使袁瑛、張立濱等人將李東哲、李東虎所控公司財務賬目等資料銷燬,李東哲指使他人將涉案資產變賣轉移。李東哲、李東虎夥同袁瑛、張立濱騙取河鬆街支行資金,高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8.02億餘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贓款物合計人民幣5.16億餘元、美元11萬元。李東哲、李東虎、高山分別於2012年1月、2011年7月、2012年8月從加拿大回國投案,李東哲、李東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實及贓款去向,高山如實供述涉案事實。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判決,被告人李東哲犯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東虎犯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500萬元,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今天,該案二審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