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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如果被告人死亡,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怎麼處理?近日,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啓動的被告人鄭朝陽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獲得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二中院支持,該法院已於日前作出裁定,沒收已死亡的被告人鄭朝陽30萬元人民幣的違法所得,由檢察機關將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2011年6月1日,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立案偵查洋浦經濟開發區新干衝區原黨委書記鄭朝陽涉嫌受賄一案。鄭朝陽在洋浦法院審理過程中,於2013年11月4日因病死亡。在該案偵查階段,鄭朝陽家屬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0萬元人民幣,鄭朝陽死亡後,二分院依照刑法規定認爲該30萬元違法所得應當沒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二十三條之規定,二分院於2014年4月8日啓動了被告人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經依法發出公告並公告期屆滿,2015年2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支持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予以沒收鄭朝陽受賄犯罪違法所得30萬元人民幣。
據瞭解,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