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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校大學生利用暑期時間到一家公司實習,該公司承諾按日發放工資,但實習結束後並未兌現。學生爲此將實習單位告上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存在勞務關係,一審判決被告公司給付原告實習工資1755元。
尹某系本市某高校在校大學生。2014年7月10日至8月9日間,包括尹某在內的該校24名學生經一家青年創業公司推介,到本市某科技公司實習,崗位爲市場專員(銷售)。據尹某稱,當時科技公司承諾工資爲每天65元,同年7月10日至12日,科技公司對尹某等人進行了爲期3天的培訓,並於10日當天與尹某簽署了實習協議書(實習期限爲2014年7月10日至8月9日)。實習結束當天,科技公司承諾8月底前給尹某發工資,但一直未履行承諾。尹某爲此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暑期實習工資1755元。
法庭上,被告科技公司辯稱,原告尹某在其公司培訓、學習,並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係,因此,其公司沒有義務向原告支付工資。雙方對於實習期間的待遇沒有明確約定,由其公司依據尹某的工作態度、表現酌情發放基本生活補助,同意於庭後向實習生髮放基本生活補貼,包括用餐費和交通費,平均每人每日20元,對實現業績的學生據實發放業績提成。
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原告屬於尚未畢業的在校大學生,其到實習單位實習並承擔了相關工作,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務關係。被告提交的《實習協議書》系由被告預先擬定,該協議對於原告的實習待遇問題並無明確約定。原告提交的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單位工作人員在向實習人員宣講、面試的過程中曾口頭承諾實習待遇按日計算,每日65元,另加業務提成。後原告等24名學生到被告處完成了一個月的實際工作,應視爲原、被告就上述實習待遇問題達成一致,被告自應按照其承諾的實習工資標準向原告發放相關待遇。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據原告代理人北京華泰(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孔繁玲介紹,除尹某外的其他23名學生也分別提起訴訟,向被告某科技公司索要實習工資,且全部勝訴。目前,該科技公司已經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