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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北京市海淀區的黃某在天貓商城某網店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將該網店及天貓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後收到天貓公司提交的管轄權異議,認爲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爲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此,海淀區法院認爲,新民訴法解釋出臺後,消費者可在收貨地法院起訴。
據介紹,天貓公司認爲,消費者在天貓購物註冊淘寶賬戶時會顯示《淘寶服務協議》,協議約定:“您與淘寶平臺的經營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天貓公司認爲本案存在其與消費者的管轄權協議,應適用協議管轄。因其住所地爲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故應將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天貓公司提供的“同意協議並註冊”選項,直接默認原告對協議內容予以認可,在點擊該選項時,“協議管轄”內容未予明示,需另點擊協議查閱,而協議內容繁多,“協議管轄”條款夾雜在繁瑣資訊中。法院認爲,天貓公司以上述方式提供的管轄協議,未能達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海淀法院認定天貓公司提供的管轄協議無效。協議管轄無效,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海淀法院裁定駁回天貓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天貓公司暫未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