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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消費者張先生去年在塘沽燃氣公司用IC卡購買了100立方米燃氣,交費220元。由於未將卡內燃氣及時輸入燃氣表並不慎將卡丟失,遂要求燃氣站給予補卡、補費,但燃氣公司以公司電腦系統設置問題爲由,只同意補卡,卡內餘額不補,告知由消費者自己承擔損失。
濱海新區消協受理投訴後調查認爲,雖然IC卡丟失是消費者的責任,但是燃氣公司作爲公共設施服務提供方,以公司系統無法處理此類問題和以店堂告示爲由排除己方責任及擔心消費者找到繼續使用等原因,造成服務糾紛的產生,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屬於霸王條款。
經調解,最終該燃氣站經理到消費者家中上門覈實後,給消費者辦理了補卡並補充220元燃氣費,消費者對調解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此案參照《消保法》中“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進行調解。該案中,燃氣公司提供服務時排除己方責任,加大消費者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燃氣公司理應爲消費者辦理補卡手續並補充卡內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