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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提高至1850元。作爲上調後第一個小長假,清明節加班工資怎麼算?加班工資標準是否有所調整?記者瞭解到,4月5日清明節當天加班的,單位應按照不得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隨着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加班工資最低標準也相應提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最低不少於255.2元/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清明節安排爲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補休。也就是說,4月5日清明節爲法定假日,4月4日、6日爲兩天公休。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4月5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4月4日、6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按照加班費計算方法,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即: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值得注意的是,從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爲1850元。這意味着,4月5日當天加班的,加班工資至少爲255.2元。如果三天都加班,不調休,加班工資至少爲595.4元。
如果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被剋扣,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或通過撥打電話12333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