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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組長黃繼紅(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該案經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處審查起訴。2015年4月8日,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繼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繼紅,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繼紅利用擔任西吉縣人民政府縣長的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2014年8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組長黃繼紅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紀檢組組長黃繼紅(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