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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宣判了長治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張保案,認定被告人張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受賄所得贓款3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保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長治市委副書記、長治市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30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其作爲長治市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在2011年攀巖節活動和長治市文化園區建設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爲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造成81845309.26元公共財產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張保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張保曾歷任山西省統計局副局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祕書長兼山西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長治市市長等職。2013年2月20日,因對“12·31”山西長治苯胺泄漏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山西省委決定提名張保不再擔任長治市市長職務。隨後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並於2014年1月13日被執行逮捕,隨後移送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