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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4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志紅犯搶劫罪、盜竊罪的事實部分。
對於趙志紅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的事實部分及相關的搶劫罪事實部分,因涉及個人隱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規定,將不公開開庭審理。
14日上午的法庭審理,主要針對趙志紅一起搶劫犯罪、兩起盜竊犯罪進行了審理,即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趙志紅於1996年5月19日傍晚,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某小區對下班回家的池某某進行搶劫的犯罪事實;1998年11月13日下午、2000年3月4日下午,趙志紅先後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撬門進入王某某、郭某某家,盜竊現金共計2980元的犯罪事實。
二審階段,上訴人趙志紅委託內蒙古伊敏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飛、張瑞軍爲其進行辯護。辯護人當庭提出一審認定的上述三起搶劫、盜竊事實均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對於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述三起搶劫、盜竊事實,趙志紅供認不諱,檢察機關認爲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