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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廣州日報社原社長戴玉慶受賄一案,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戴玉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玉慶在擔任廣州日報社社長、廣州日報報業集團董事長、廣州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常勇強、樑振鳴、南方醫科大學附屬珠江醫院、南方醫科大學的賄賂共計人民幣246.9萬元,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廣告業務等方面爲常勇強等人或單位謀取利益。
法院認爲,被告人戴玉慶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戴玉慶收受金媒體公司2萬元、南方醫科大學減免1.2萬元治療費用,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爲受賄行爲。鑑於戴玉慶受賄所得贓款125萬元已予以退繳,可酌情對戴玉慶從輕處罰。法院根據被告人戴玉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