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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於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公衆普遍關心的立案登記制將正式實施。針對公衆普遍關注的問題,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很多人認爲,立案登記制實施後,所有的糾紛爭議到了法院都可以登記立案。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認識,到法院立案還是要有基本的證據材料,法院要對立案條件進行形式審查。“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前提也是依法,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記立案。
立案審查制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其審查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以及管轄權等,並要求有足夠的證據材料。
立案登記制
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覈對,除了《意見》中明確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對於當事人提交的訴狀要一律接收,並出具書面憑證。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
記者:與立案審查制相比,立案登記制有什麼特點?
負責人:以立案登記製取代立案審查制,並不意味着絕對沒有審查,而是審查的限度和內容發生了變化。立案審查制下的審查爲實質審查,實踐中往往要求當事人在立案前提供充分的證據,有時甚至要求達到能夠勝訴的證明標準。而立案登記制下的審查爲形式審查,即主要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當事人只需要提交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的“立案條件”(如當事人爲直接利害關係人、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等)即可登記立案。但也不是不要求提交證據,提起訴訟肯定要有基本的證據材料,只是立案階段不對證據進行實質審查。
記者:怎樣理解“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負責人:“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前提也是依法,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記立案。一方面,糾紛爭議要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如果爭議需要行政機關處理的,要到行政機關去解決;另一方面,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登記立案。登記立案針對的是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初次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申請,以及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對於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復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執行,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此外,對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在登記立案範圍之內。
記者:實行立案登記制以後,當事人到法院起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負責人:《規定》中第六條對該問題規定得很明確: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說明;(二)委託起訴或者代爲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爲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對於起訴狀和自訴狀應當載明的事項,《規定》的第四條和第五條也有明確規定,我們會通過提供起訴狀、自訴狀樣本以及登記立案工作指南宣傳冊等多種措施,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
記者:當場提交材料就等於立上案了嗎?法院會不會“久拖不立”?
負責人:老百姓到法院起訴、自訴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國家賠償,法院要做到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接收訴狀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當事人提交的訴狀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會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認爲起訴、自訴和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法院要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決定的,先行立案;這就對法院的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加充分地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因此,不會存在“久拖不立”的問題。
記者:對於法院的“告知”有沒有特別規定?
負責人:《規定》和《意見》對法院的“告知”規定得很明確也很嚴格。首先是書面形式告知;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覆覆,讓當事人來回跑路,這也是司法便民的重大舉措之一。
記者:訴狀和相關材料補正以後,人民法院立案審查期限怎樣計算?
負責人:《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法院會退回其訴狀並記錄在冊;當事人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記者:針對立案登記制,法院會採取哪些便民舉措呢?
負責人:一是法院提供訴狀樣本,爲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二是對當事人書寫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三是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不得未經告知補正退回訴狀;四是將陸續開展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等訴訟服務,爲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便利。另外,還要加大相關方面的宣傳力度,提高12368服務熱線等各方面的服務水平。
記者:法院如何應對實行登記立案後可能出現的案件數量增加問題?
負責人:我們要進一步健全相關配套設施。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爲人民羣衆提供更多的糾紛解決方式。
建立完善庭前準備程序。完善繁簡分流、先行調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庭前準備程序,召集庭前會議,明確訴辯意見,歸納爭議焦點,固定相關證據,促進糾紛通過調解、和解、速裁和判決等方式高效解決。
強化立案服務措施。加強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和信息化建設。
需要明確的是,打官司程序複雜,耗時長,成本高,在中國這個傳統的人情社會,對簿公堂還常常容易傷和氣,一把鑰匙開一把鎖,不同的糾紛採取不同的方式解決可能效果更好,事實上很多糾紛都適合採取非訴訟手段來解決。
記者:對於可能出現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濫用訴權行爲,法院會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負責人:根據《意見》和《規定》的要求,對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給予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鬨鬧、滯留、衝擊法庭等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或者編造事實、侮辱誹謗審判人員,嚴重擾亂登記立案工作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法圍攻、靜坐、纏訴鬧訪、衝擊法院等,干擾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法院如何確保立案登記制改革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實?
負責人:《意見》專門對加強立案監督、強化責任追究進行了規定,不僅涉及法院內部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還涉及檢察機關以及新聞媒體、人民羣衆等外部監督。
具體來講,一是加強內部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立案程序,規範立案行爲,加強對立案流程的監督。上級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審級監督職能,對下級法院有案不立的,責令其及時糾正。必要時,可提級管轄或者指定其他下級法院立案審理。
二是加強外部監督。人民法院要自覺接受監督,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督查法院登記立案工作反饋的問題和意見,要及時提出整改和落實措施;對檢察機關針對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駁回起訴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訴,要依法審理,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要及時處理,並書面回覆;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人民羣衆的監督,對反映和投訴的問題,要及時迴應,確實存在問題的,要依法糾正。
三是強化責任追究。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爲控制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爲,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立案登記制改革必定會帶來一些不確定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也會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梳理影響改革的重點難點問題,研究提出解決方案,確保改革的順利推進,徹底解決“立案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