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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自己的博士學位被學校撤銷,於某將母校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關於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於某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北京晨報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該院已於近日受理此案。
北大決定被指有誤
於某訴稱,今年1月9日,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了《關於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內容為:『於某系北京大學歷史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獲得博士學位。經查實,於某在校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存在嚴重抄襲,依據《學位條例》等相關規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准,決定撤銷於某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於某認為,該決定書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存在錯誤,首先該決定在實體上超越職權。行使撤銷博士學位的權力,一定與博士學位論文相關,而北京大學並未發現自己博士學位論文存在『舞弊作偽』情況,卻越權行使了撤銷學位的權力。北京大學適用《學位條例》撤銷於某的博士學位,但《學位條例》中沒有任何一個條款授權高校,可以根據博士學位論文之外的論文涉嫌抄襲而撤銷博士學位。另外,該決定所適用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和《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基本規范》均不屬法律法規或規章,不能作為撤銷學位的法律依據。
其次,於某認為該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北京大學在作出該決定的整個過程中,始終未讓自己查閱相關信息、未讓自己申辯、未告知救濟途徑和期限,分別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且在該決定送達自己和正式生效前,北京大學便通過新華社和央視予以新聞報道,屬嚴重違法。
涉案論文畢業後發表
此外,於某稱該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涉案論文發表於2013年7月23日,而自己已在2013年7月5日畢業,不屬於在校期間。在涉案論文發表前自己就已符合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申請的要求,因此涉案論文不是自己申請博士學位的必要條件,且涉案論文發表時,其已不是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而是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後,涉案論文上的作者單位為『北京大學歷史系』系編輯沒有尊重作者兩次請求變更署名單位的意見所致。
故此,於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北京大學撤銷《關於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於某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目前,法院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