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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隨着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投資熱情的高漲,住所(經營場所)資源日益成爲投資創業的制約因素。日前,本市出臺了《天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激發市場活力。
住宅可以作爲經營場所
《管理辦法》規定,允許“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大大降低了創業門檻和成本,同時,對“住改商”做出明確規定,允許住宅用作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但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住宅用作住所或經營場所的屬於禁止性行爲,這意味着申請人將住宅用作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只有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徵得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纔可以進行登記。
登記材料“瘦身”
《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登記時,只需提交格式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表即可登記,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管理辦法》在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提交材料中減少了其他證明文件,其中也包括減少了住宅用作住所或經營場所提交相鄰關係的業主同意的文件。對於該場所用作住所或經營場所的相關要求,出租方或使用者應當知曉相關規定,申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因提供住所或經營場所虛假信息的,一經發現將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有關情況記載於公示系統。
登記場所須先取得合法使用權
《管理辦法》規定,在登記前,市場主體對登記場所必須要先取得合法使用權,這就意味着該處住所(經營場所)必須真實、合法並且安全。違反了相關規定,申請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是根據登記法規規定負責對投訴、舉報、抽查發現的住所或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行爲的處理,包括通過信用公示系統將住所或經營場所失聯市場主體列入異常名錄;對未按規定辦理分支機構或經營場所備案登記的市場主體依法進行處理。對違反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其他規定的,各職能部門要根據職能,各負其責,協同管理。
禁止性條款進一步明確
據介紹,《管理辦法》中創設了住所(經營場所)禁止性條款規定。如明確禁止用作住所或經營場所包括: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住宅用房;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居民住宅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場所等。(北方網新媒體記者晁丹 通訊員李彥 查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