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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購買婚房後,買房者得知房中曾有腐屍,因此將賣房者和中介起訴至法院。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撤銷了買房者與中介、賣房者簽訂的房產交易合同和房屋買賣協議,由賣房者返還買房者購房款84萬元,並賠償買房者過戶費等損失;中介返還原告方中介費;涉案房屋過戶到賣房者名下。
2014年4月,老吳來到一家房屋中介看房,他對一套房子很感興趣,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雙方將交易價格確定爲84萬元,老吳跟賣房者講明,買房是爲了兒子結婚用的。接下來,老吳與賣房者以及中介簽訂了房產交易合同,並很快辦完了各種手續。同年6月,老吳一家拿到了房屋鑰匙,準備裝修房子。但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們得知,2013年8月,有一位老人在該房屋中死亡,十多天後才被鄰居發現,“當時屍體高度腐爛,屋內狼藉不堪”。老吳一家聽說此消息後大吃一驚,於是急忙去居委會和派出所瞭解情況,並得到了肯定答覆。老吳一家覺得絕對不能在這套房子裏辦喜事,於是找賣房者交涉,但未能解決問題。
老吳一家將房屋中介和賣房者起訴至法院。他們表示,賣房者在交付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中有人非正常死亡、該房屋系“凶宅”的消息;而作爲居間人的中介,未盡職調查,居間行爲存在重大瑕疵,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請求法院撤銷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由賣房者返還購房款84萬元,並承擔稅款、公積金貸款擔保費、評估費等損失,還要按房款的10%給付原告違約金。老吳同時要求中介返還中介費1.74萬。
該案開庭時,被告賣房者的代理人表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簽訂後,他們依約善意地完全履行了合同,且交付的房屋無任何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原告在訴狀中所述不實。房屋中過世的老人系正常死亡,並不是原告所述的非正常死亡,且“凶宅”的說法屬於封建迷信,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原告之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房屋中介的代理人表示,中介在居間服務過程中,沒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原告無權要求返還中介費用。
在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查明,在涉案房屋中去世的老人被警方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
南開區人民法院認爲,房屋買賣屬於生活中重大事項的交易,與房屋有關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披露。本案中,房屋以前曾有過腐屍,房屋本身的使用價值雖未因此受到影響,但原告方購買該房屋系用作婚房。該信息的披露與否對原告方是否購買該房屋及房屋的價格有重要影響。賣房者向原告方隱瞞了這一重要信息,導致原告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合同。現原告方因發現該事實,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法院予以支持。中介收取的中介費也應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