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問: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黨委履行組織領導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請問這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各級黨委應承擔主體責任,做好巡視工作是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化。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大力推進巡視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中央巡視組每輪巡視情況綜合彙報已經成爲慣例,習近平總書記每次都發表重要講話、提出明確要求。在中央的示範、帶動和督導下,省區市黨委加大了巡視工作領導力度,普遍建立健全黨委常委會具體研究巡視工作、“五人小組”及時聽取巡視情況彙報制度,“五人小組”會議材料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省區市黨委書記履行巡視工作主體責任意識不斷提高,直接赴巡視機構深入調研,協調解決具體問題,關心、過問、指導巡視工作已成常態。實踐證明,黨委和主要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爲巡視工作紮實開展明確了方向、營造了氛圍、創造了條件,打開了巡視工作新局面。爲進一步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強調“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並將“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納入責任追究範圍。這些具體要求,使黨委組織領導巡視工作有了明確規範和制度保障。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作了較大調整,請您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這一規定,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係改變爲“領導”關係,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爲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督促省區市黨委和巡視機構落實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關於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在此基礎上,巡視工作條例對加強巡視機構建設也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針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範的實際,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同時對領導小組工作職責作出新的規範;二是爲解決省區市巡視辦的級別不統一、設置比較混亂、職能發揮不到位等問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爲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強調“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巡視工作條例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在“總則”中,將“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作爲中央和省區市黨委以及巡視機構總的目標和任務。二是按照全覆蓋要求,對巡視對象和範圍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範圍也作了相應規範。三是爲保障實現全覆蓋,切實加快巡視進度和節奏,增強巡視威懾力,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巡視方式與全覆蓋要求相適應。
問: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重大創新就是聚焦“一箇中心”、圍繞“四個着力”,請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監督的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答:聚焦“一箇中心”、圍繞“四個着力”,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一系列重大決策中最核心的內容,也是巡視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關鍵所在,必須長期堅持、堅決貫徹。中央強調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使紀律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既是對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的根本要求,也是開展巡視監督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圍繞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對“四個着力”監督內容作出了新的概括。這樣規定,體現並要求巡視工作必須始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這個中心,緊扣黨的“六大紀律”,深化“四個着力”,盯住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既解決了巡視內容過於寬泛問題,又做到嚴格用紀律衡量規範黨員幹部行爲,同時也與正在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銜接。
問:巡視工作條例賦予巡視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權限?
答:巡視工作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必然要求工作方式的改進創新。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於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覈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並增加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進,爲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着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爲重要。爲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並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列爲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問:巡視工作條例在巡視成果運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和要求?
答:巡視成果運用事關巡視制度的嚴肅性和生命力。中央對巡視成果運用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每輪中央巡視情況彙報時,都對巡視成果運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迴音”。巡視工作條例按照中央要求,總結實踐經驗,對成果運用要求更嚴格、規定更具體: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實行巡視情況“雙反饋”。明確“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三是規定整改情況“雙報告”。要求“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是賦予巡視機構督辦職責。強調“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瞭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五是強化黨員、幹部和羣衆監督。提出“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羣衆監督。”
問:巡視工作條例主要規範黨的中央和省區市委員會的巡視工作。我們瞭解到,目前部分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組(黨委)也開展了巡視,他們是否也要參照執行條例?
答: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部分中央和國家機關根據本單位、本系統實際開展巡視工作,是黨內監督制度的探索、深化和創新,需要進一步加以總結。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巡視工作,是省區市巡視工作的一部分。實踐中,兵團黨委一直與其他省區市黨委同步開展巡視工作。雖然巡視工作條例沒有對中央和國家機關黨委(黨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巡視工作作出規定,但其探索性質的巡視工作也應參照巡視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規範有序開展。因此,中央在印發巡視工作條例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有關中央部委和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巡視工作條例執行。
問:巡視工作條例頒佈後,貫徹落實是關鍵,請您談談對學習宣傳貫徹條例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深入學習宣傳貫徹巡視工作條例,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黨組織和巡視機構的重要政治任務。中央在印發條例的通知中已對學習貫徹條例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各地各單位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緊密結合實際,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不斷提高巡視制度執行力。一是學習理解到位。組織各級黨組織和巡視機構認真研讀條例,深入學習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指示精神,紮實開展教育培訓、研討交流,確保各級黨組織和巡視幹部準確理解精神實質、正確把握相關規定內涵。二是宣傳引導到位。充分運用各種媒體和信息手段,準確、生動、有效宣傳巡視工作條例的內容和要求,全面介紹修訂條例的背景和原則,交流學習貫徹條例的做法和體會,努力在全黨全社會營造關心重視巡視、支持配合巡視、有序參與巡視的良好氛圍。三是貫徹執行到位。教育引導巡視機構和廣大巡視幹部嚴格依照條例開展工作,把條例的各項規定切實落實到巡視實踐中。同時,要以學習執行條例爲契機,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貫徹措施,完善符合自身特點的配套制度,不斷推進巡視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