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今晚通過其官方微博通報“6.20案件”後續情況,通報稱,犯罪嫌疑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2015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與友誼河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王季進駕駛寶馬轎車在道路上違反限速規定超速行駛(經鑑定,車輛通過事發路口時行駛速度爲195.2km/h),在直行、左轉信號均爲紅燈的狀態下,從左轉彎車道直行通過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多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發後棄車逃逸。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曾發佈通告稱,經警方對事故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檢驗鑑定等方面的調查和證據收集,認定王季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調查和鑑定,排除王季進酒駕、毒駕嫌疑,王季進所持駕駛證在有效期內。
2015年6月21日,王季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7月4日,王季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今晚通過其官方微博通報最新情況,通報稱,根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肇事前後的異常表現,同時根據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進妻子委託辯護律師的申請,7月初,警方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鑑定。
8月31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了相關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爲:“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同時,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表示,目前,警方根據法律程序已將司法鑑定意見告知事故當事方,如事故當事方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