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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本市人社部門瞭解到,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發《關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補繳費、待遇享受以及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與單位繳費脫鉤等方面執行新規定,進一步維護參保人員權益,讓醫保政策更加惠民、便民、利民。
12月1日起,取消用人單位由大病統籌模式變更按統賬結合模式參保審批,對已經按大病統籌模式(單位繳費比例8%)參保的單位,申請按統賬結合模式參保,在按規定爲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5年個人賬戶所需醫療保險費後,即可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變更。取消退休人員享受醫保待遇與單位繳費脫鉤審批。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因故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期間,以及破產、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的單位,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繼續按規定報銷,不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新參保單位應按統賬結合模式參保繳費。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保,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救助費。單位由統賬結合模式變更按大病統籌模式參保繳費需按程序辦理。已經按統賬結合模式參保繳費的單位,因連續兩年(含)以上生產經營虧損,繼續按統賬結合模式參保繳費確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申請、區縣人力社保部門覈實、社保經辦機構變更的程序,改爲按大病統籌模式參保繳費。補繳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加收利息和滯納金。爲防止因斷繳、欠繳而影響職工醫保待遇,《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天津市社會保險費徵繳若干規定》加收利息;補繳2011年7月份(含)以後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個人參保人員補繳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加收利息。
單位職工中斷繳費不超過三個月並按時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報銷;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個人參保人員補繳補支付的中斷繳費期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個人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及時足額補繳的視爲連續繳費;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計算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可補繳;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人員個人賬戶可一次性結清;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一次性與個人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