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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肖瑋28日介紹《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時表示,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啓動問責機制,覈查檢察人員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關於嚴格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肖瑋介紹,在明確各類檢察人員職責權限的基礎上,建立“權責一致”的司法責任體系,構建科學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機制,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核心。
一是明確司法責任的類型和標準。根據檢察官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將司法責任分爲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三類,分別列舉了各類司法責任的具體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責任的情形,增強了司法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二是科學劃分司法責任。通過科學劃分司法責任,使辦案的檢察官對自己的辦案行爲負責,作出案件處理決定的檢察官對自己的決定負責,把司法責任具體落實到人。
三是完善責任追究程序。從司法責任的發現途徑、調查覈實程序、責任追究程序、追責方式、終身追責等幾個方面完善了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機制。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啓動問責機制,覈查檢察人員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